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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墓管理

第二节 公墓管理




  1968年,在毛主席“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指示指引下,明水县开始建设火葬场,于1969
年完工,开始火化。1969年火化遗体 96具,1970年火化遗体185具,1979年火化遗体 322具,
1980年火化遗体280具,1981年火化遗体 240具,1983年火化遗体222具,到1985年末共火化遗
体 6 080具。在实行火化的同时,还开展了骨灰寄存业务,建尸骨寄存室一栋,分烈士公墓、
革命公墓、群众公墓三个寄存室。共寄存遗骨1 004具,其中有革命烈士遗骨 16具,革命干部
遗骨580具,群众遗骨408具,分别存放在烈士公墓、革命公墓、群众公墓里。

  火化场设专人管理寄存和火化,干部和群众的遗骨经常有死者的家属和亲人前往祭扫。革
命烈士的遗骨由火葬厂公务人员管理,每逢年节或清明节,都有干部、学生、工人、群众前往
扫尘、祭悼。除革命烈士遗骨外,一般干部和群众的遗骨实行收费寄存,每10年为一个存放期,
寄存一个存放期交寄存费20元。一个存放期结束后,需寄存单位或个人再办理延期寄存手续,
重新缴纳寄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