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福利待遇 解放前,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得不到重视。解放后,县政府根据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的生育待遇、离休退休待遇、离职
休养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工伤(职业病)待遇等都做了认真安
排。同时还对职工实行了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旅差费补助、会议费补助、回民职工生活
费补助等。职工应当得到的劳动待遇和生活待遇,在全县广大职工中都得到了实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还实行了劳动保
险制度,使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都有了可靠的保证,免去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到
1985年,各企业用于劳保福利事业费用总额达到 了5 431 000元。其中除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和文体宣传费用有所减少外,其它项目的费用都有所增长,有的翻了一番,有的增长了2倍。
1983年1月 15日,国家下发了《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按照规
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由原来的80%提高到 100%;194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
工人的退休费也是100%;年老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退休费,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35元提高到40元;年老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够退休条件
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有退休职工 481人,其中1982年全民企业退
休326人,集体企业退休33人;1983年全民企业退休40人;1984年全民企业退休 53人,集体企
业退休16人;1985年全民企业退休13人。均都按照规定享受了退休待遇。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