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精简下放
第六节 精简下放
根据中央和省提出的“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精神,明水县从1957年开始精简职工,
下放劳动锻炼,到1958年6月,先后精简下放两批,共751名,占原有干部总数的 21.1%。其中
有党政机关干部131名,占原有脱产人员的35.21%;地方企事业单位精简287名,占原有脱产人
员的41.2%;教师、医务人员、电影放映员精简100名,占原有人数的9.74%;其它系统精简8名,
占原有脱产人员的44.44%。1959年至1964年,先后又精简5批,共精简下放职工2 682人。1970
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了“干部下放,插队劳动”的制度,全县又下放了 237名干
部。先后8批共精简下放职工3 67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