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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公职人员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民国公职人员




  民国12年(1923年),明水正式设治,县行政领导机关为明水设治局。局内置设治员 1人,
主管全境一切大事;设书记长1员,主管局内一切公职文牍;总务股长1员,主管局内行政事务;
司法股长1员,主管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事由,警佐1员,统管全境内各警区的警察和治
安等事宜;守卫队1队,置队长1名,副队长 1名,队员30名,负责设治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稽查员2名,秘查员1名,负责民众诉控案件和公职人员渎职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事宜;警察
及游击队稽查员 1名,专管警察和游击队官兵违犯军纪、法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两队之间
的矛盾冲突的调解等事宜;警察队一个中队,置正、副队长各1名,书记长1名,负责全境的剿
匪与治安维护等任务,设游击队1个营,置正、副营长,书记长,事务长各1人,专负防范清匪
之任务。

  民国18年(1929年)2月 15日,经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明水设治局晋升为三等县,设治员
改为县知事。此间全县共有公职人员138人,其中:行政科10人,财政科11人,司法处6人,税
契处5人,清赋处6人,教育局7人,实业局9人,公安局35人,商会5人,农会5人,监狱 7人,
署员5人,军警稽查处5人,治安委员会15人,丈放街基委员1人,调查牲畜委员1人,检查印花
委员1人,南区清赋委员1人,北区清赋委员1人,东区清赋委员1人,西区清赋委员1人。

   民国时期县、保、甲各级职官的设置及其薪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