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八篇 军事
篇下序
明水地处交通要塞,历代政权都把明水做为军事要地,屯兵设防,加以固守。
1923年明水设治以来,长期实行募兵制度,由于只重人数,不重质量,兵员复杂,素质低
下,军纪不良,战斗力很低。伪康德7年(1940年),公布 《国兵法》,改募兵制为征兵制,强
行抓兵拉夫,为日伪充当炮灰。
解放以后(1945年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后,实行义务兵役制,适龄青年参
军均需经过报名、体检、政审等步骤,保证了兵员质量和我军建设。
民国时期,本县地方武装较为普遍,日伪时期不再多见。解放初期(1945年至1946年),有
些地主豪绅和敌伪残余,曾组织一小部分地主武装和土匪武装,妄图阻止人民解放事业的进行,
但不久都被消灭歼散。至于地方武装,民国和日伪时期均较为简陋,仅有民团和自卫团组织,
均为保境安民和镇压人民反满抗日所组建。解放后,在我党和民主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保安
大队,后改为独立团,同时各区村也都组建了民兵组织,主要任务是消灭地方土匪和保卫胜利
果实。1950年以后,在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下,民兵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民兵的战斗能力也有
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