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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制度

第一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8月 21日,成立明水县公费医疗预防委员会,领导全县公费医疗工作。各党政机关
和群众团体的在编人员、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残废军人等
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

   全县历年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及医药费支出情况表



  二、合作医疗

  1969年 1月,根据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明水县农村开始实行以大队
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资金是社员个人出一半,从大队公益金中提取一半,每人每年平均医疗费
为2至3元,资金集中到合作医疗站(原大队卫生所),根据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参加合作医疗的
人,医疗费按比例报销。1983年合作医疗终止,农民仍为自费医疗。

   历年全县合作医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