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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




  一、婚 姻

  (一)婚姻制度

  清朝、民国、伪满时期,全县城乡完全实行封建买卖婚姻制度。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
全县城乡开始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夫妻关系

  清朝、民国、伪满时期,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农村尤为严重。妻子必须听从丈夫
的一切摆布,甚至随意打骂。青年男子只有把老婆打怕了,才能受人尊重。家里的内外大小一
切事情,全由丈夫做主;如有遇事和妻子共同商量者,就被看做是怕老婆,被人瞧不起。家庭
财产完全归丈夫所有,丈夫死了归儿子所有。夫死而无子者,则归丈夫的兄弟或兄弟的儿子所
有。大多数妇女,活了一辈子,连个名字都没有,姓张的是张氏,姓李的是李氏,没有参加社
会活动的自由。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城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完全平等。

  (三)赡养老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社会,全县城乡人民都把“养老送终”看成是儿子的头等
义务。给老人做好吃的,逢年过节买果品孝敬老人是一种社会风气。贫寒人家,宁肯自己不吃
不穿,也要让老人吃饱穿暖,故有“家贫出孝子”的说法。对老人的生活照顾,做衣做饭、缝
补洗涮、煎汤熬药,甚至端屎端尿等等,多由儿媳妇承担。故有“养个好儿子,不如娶个好媳
妇”的说法。有少数的多子女的老人,儿子们在赡养问题上互相推诿,人们就用“一个爹能养
活一帮儿子,一帮儿子养不了一个爹”来讥讽;对少数虐待老人的人,人们就用“老猫房上睡,
一辈留一辈(意思是他的儿子也必定象他一样不孝)”来诅咒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们的思想觉悟、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赡养老人的优
良传统,得到了发扬,特别是老年人应得到赡养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城乡老年人都得到很好
的赡养,过着愉快的晚年生活。个别不赡养老人的,也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四)抚养子女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社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新社会,抚养
子女的任务,主要是由母亲承担。

  在旧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家境贫寒。哺乳期没有奶水的母亲用 “奶布子(把半熟的小米嚼
成粥状,用布片过滤,去掉渣滓,再加热成粥糊状。因咀嚼过程中淀粉与口水中的酸起化学变
化,有甜味。)”喂孩子, 荒年饥岁用土豆、蔬菜汁等喂孩子。断奶后,衣食无着者,有之;
有病治不起而死亡者,为数甚多;养不起而送给别人者,也不少见。活下来的,十来岁雇给人
家放猪,十几岁当长工下地千活,无力上学,多是文盲。多子女的母亲,负担更重,有多少孩
子操多少心。富人家的孩子娇生惯养,怕风怕雨,“顶在头上怕吓着,含在嘴里怕化了”。其
结果是生活能力低下,成材者罕见。所以,人民群众说怕“惯子如杀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乡人民多数用牛奶粉、饼干等喂养婴儿,城乡都有较好的医
疗条件,城乡都有托儿所。由于人们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
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也就更能集中精力,更加精心了。对学龄前的孩子进行识字教育、集体主义
和爱国主义教育,已经成为城乡年轻父母们的自觉行动。

  二、家 庭

  (一)家庭结构

  自清朝末年明水县有人烟起到1947年土地改革前,县内的家庭结构如下:

  大家庭:大家庭多是农村地主、富农、中农的家庭,这种家庭至少是三代同堂,个别的有
四代、五代同堂的。每代又分为几股,如祖父辈兄弟3人,即是3老股,父辈兄弟9人,即为9小
股。9股9房媳妇,再加上已婚的孙子、孙子媳妇,未婚的孙子、未嫁的孙女,一老股者十几口
人,几老股者几十口人,个别的有上百口人的,据1947年调查,通泉乡(当时是明水县第五区)
有这类大家庭889户,占全乡总户数的28%,1948年土地改革后,此类家庭全部瓦解。

  小家庭:这种家庭多是农村中的贫农、雇农和城镇中的店员、工人、小商贩的家庭,多数
是夫妻2人领几个孩子,也有的有年老的父母。

  跑腿窝棚:男子成年未婚和丧妻长久未续的被称为“跑腿子”,终生未娶,被称为“打一
辈子跑腿”。只有几个跑腿(或父子,或兄弟)的家庭叫跑腿窝棚。此类家庭为数甚少,每个井
子(相当于现在的一个村)有一两户。1948年土地改革后,此类家庭一个也没有了。

  1948年土地改革后,城乡家庭结构都发生了根本变化,1985年的典型调查情况如下:

  1.明水县明水镇红旗街二委七组家庭结构调查

   明水县明水镇红旗街二委七组家庭结构调查表



  2.明水县农村家庭结构调查

   明水县农村家庭结构调查表



  (二)家庭分工

  清朝末年、民国年间、伪满时期的家庭分工:

  大家庭

  掌柜的:又称“当家的” (即家长),多是年高辈尊者或长支长子,管理全家生产、生活,
管理钱财和对外联系等一切事情。

  打头的:带领家人和长工进行田间劳动和干一切农活,全是生产能手。地主、富农人家,
不是家庭成员充当,而由雇来的长工充当。

  打更的:夜间打更、喂马,不参加田间劳动。地主、富农人家雇人打更,称“更官”。

  老板子:出车时赶车,不出车时参加田间劳动。地主、富农人家雇老板子。

  掌包的:出车时跟车,掌管车上拉的粮食(或东西),故称掌包的;不出车时参加田间劳动,
全由家人充当。

  做活的:成年男子参加田间劳动的称做活的,又称下地的。

  内掌柜的:多是年高辈尊的老太太,也有的是掌柜的老婆。掌管妇女轮班做饭 (家饭、客
饭)和衣物、生活用品分配等事。

  做饭的:未娶儿媳妇的妇女都要轮班做饭 (没娶儿媳妇的婶婆和侄儿媳妇一样轮班做饭,
娶了儿媳妇才能替下来婆婆),还要承担自己这股人(公公、婆婆、丈夫、子女、小姑子、小叔
子)的针线活。雇大司釜的地主、富农人家,妇女不做饭,只做针线活。

  小家庭

  男人:乡村的或在外扛活或肩挑贸易,城镇的或当店员工人,或是小商小贩,辛勤劳动,
谋生养家。

  女人: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农村妇女还要养猪喂鸡,薅苗拔草。

  1948年土地改革后的家庭分工:

  农村:男人从事农业生产,妇女操持家务,农忙时,妇女也参加田间劳动。

  城镇:双职工家庭,工作学习互相帮助,家务劳动共同分担。单职工家庭,有工作的去上
班,没工作的管家务并兼饲养等副业。

  (三)家庭待遇

  清朝末年至土地改革前的家庭待遇:

  大家庭:

  成年男子:吃饭穿衣、医药费全由伙中(即公中)开支。

  妇女:无论是婆婆还是媳妇,一律吃伙中,穿小份(自己负担),医药费自己花。

  男孩:吃穿、医药、上学、结婚,全由伙中开支。有的大家庭伙中只供男孩念三年书。三
年而外,伙中不供,小份自理。

  女孩:只吃伙中饭,穿戴、医药、嫁妆等全由小份开支,即全由其母亲负责。一般的不上
学,少数上学的伙中不供,小份自理。

  小家庭

  多为一股一份,没有大股小份,男人女人,男孩女孩,吃穿医药都一样。多数上不起学,
能上起学的男孩优先。

  1948年土地改革以后的家庭待遇:

  城乡家庭,男人女人,男孩女孩,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