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长公署关于设立明水设治局的训令
附录
一、重要文献辑存
黑龙江省长公署关于设立明水设治局的训令
黑龙江省长公署训令第二三五一号
令新委明水县设治员 翟星凡
据该员调查复称:拜泉县之兴隆镇,户口商业均臻繁盛,国家、地方两税亦甚畅旺,足资
设治等情,并附图说前来。本署详加查核,尚属实在,自应建治设官,俾资治理。兹定名为明
水设治局,即委该员为明水设治员。所有该局应如何划界建署、展放街基、设警兴学、招徠垦
户及国家地方收支两项预算,均责成该员妥为规划,呈候核夺。除委任并分行外,合亟刊发木
质关防一颗。文曰:明水设治局之关防。令仰该员,即便遵照收领,前往任事。随时秉承该管
各上级机关并会商邻封各县,妥慎办理,仍将领到、启用官防各日期及印模,呈由该管道尹
转送备查。此令!
计发关防一颗
省 长 吴俊陞
教育厅长 于驷兴 代
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