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明水县政府关于减租减息的通令

明水县政府关于减租减息的通令



   明水县政府布告第四号

  为布告事,查我东北同胞在日本鬼子欺压下,过了十四年痛苦的日子。在这十四年中,受
害最大的是我们庄稼人,出粮谷,要劳工,拿官马都是庄稼人,逼得庄稼人家破人亡,弄得无
衣无食。因而可耕之地,也多年荒撩,农村陷于破产。去年虽然日本鬼子降服,而不纳出荷粮,
但因工夫贵、官钱出的重、劳工出的多,到秋又遭雨灾,收粮大有减少,钱法又紧,粮价又贱,
除了还饥荒以外,租种地的,多半无力交租。如果一定要按原数分粮交租,一定有很多庄稼户,
就要出卖家产、房屋、牲口、农具等等以还债。这样便会有更多的可耕之地荒撩下去。为此特
颁布下列各法:

  (一)没收一切逃亡之大汉奸、大特务所有之财产,作为政府之经费,其没收之土地酌情分
给贫苦的农民。

  (二)实行减租减息

  1.本年雨水成灾,尤以县西各区,均呈歉收,特规定每垧地产额不足二石者,其租额免交
减少的租子,或免除的租子一律不计欠帐,已给了租的须退还(民国三十四年度)。

  2.每垧地产额打二石以上者,其应交之租额,应按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
右项(注:原文从右向左竖书)凡佃户依四六或对半分粮,以及其他租种地者,均应按照实行减
租减息之条例办理。

  3.原约定由佃户负担全部粮谷出荷而不交租子者,仍按原约之规定,地主不得另行收租,
亦即农民应拿之出荷粮归农民所有。

  4.伪满时一切欠租,应予免交,且须勾帐(民国三十三年及三十三年以前)。

  5.伪满时期租佃之土地,非得原佃户之同意,不得改换佃户或收回自种,以免佃户因无地
种而无以为生,亦即佃户仍有租佃权。但佃户不欲耕种时,地主亦不得强迫之。

  6.今后地租,不准增租,且须减租(即二五减租),但地主垫办牲畜种子者,可酌量增减,
地租一律于产物后交纳,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预收地租,并不得索取额外报酬。

  7.凡伪满之借债关系,利息规定为二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
倍者,本利停付。但因种地雇工、出官马、出劳工而借贷的,不准迫其破产还债。

  8.凡孤寡老弱又无劳动力之小户出租土地者,不受此减租办法之限制。

  (三)开拓地,依省政府之命令,按情分给无地农民和穷苦之农民。

  (四)荒地可自由开垦。其主权归垦者所有。

  (五)本城之房租额不得超过原租额(伪满时期)百分之五十。

  以上所颁布之法令,仰我全体人民遵行勿违。如有违犯上述法令者,可向本府控诉。

  同胞们!没有庄稼人种地,就没有粮食。没有佃户种地,地主便收不到租子,得不到粮食,
因此必须减租子,庄稼人才有力种地。同时只有佃户有了固定的佃权,他们才能安心种地,土
地才不致减薄,才能多打粮食。而后地主才能保证得到租子,人民才能有粮食可吃,产量也会
增多,农村经济,才能日见繁荣。此布!

   县 长 赵树森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