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用建筑
第三节 民用建筑
清同治二年(1863年)于清到此地筑“窝铺”之后,移民相继来县境内定居。最初,人们挖
“地窨子”或搭“马架子”以避风寒,后来以“牛亡牛顶架”和“五檩五臼”的草泥房逐渐取
代了这种临时性的建筑。
民国15年(1926年),方公在现今二轻局旧址盖起小灰瓦屋顶的砖房 9间。民国16年,蔡文
信(人称蔡秧子)在现今商业局旧址盖起1座2层小楼,南北厢房3间,长约10 米。民国17年,庆
安火磨(制粉厂)老板孟继生在现今西马路路南盖起4层楼房1栋,东西长约20米,南北宽12米。
当时用来做生产车间,墙外面是白铁皮,里边是木板,中间夹毡子,外用铁棍带螺丝拧住。同
年“岳大麻子”在三道街口盖2栋青砖灰瓦砖房,前后各9间,四角筑有炮台。伪满康德2年(1935
年),日本侵略者在南官舍修建家属房10幢,每幢8 至9间。
1953年,民用住宅面积总计10万平方米,其中房产处管理4.4万平方米,各单位自管4.1万
平方米,其余1.5万平方米私人自管。1956年“一化三改”后,县政府对房主出租房屋超过3间,
即 10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收归国有,由房产处经营。国家对收归之房屋,按质作价,给予定
息,期限为20年。庆安县城镇1956年改造房主总户数240户,收归国有房屋共1 400.5间,总面
积为30 811平方米。政府对这些房屋作价总金额21万元,每月付定息金额1 062元。
1980年至1985年间,个人建2层楼房85栋,平房77栋,总面积达4.5万平方米,是1980年以
前个人住宅建筑面积的9.8倍,镇内人均居住面积由原来的3.5平方米提高到5.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