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管理
第二节 用地管理
本县自1953年开始实行《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凡建设用地均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973年县政府颁布了《庆安县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对城乡用地作了具体规定。1976
年成立的土地管理办公室,隶属农业局。1981年开始,城镇建设用地由城建处负责管理、审批
和征用,郊区的建设用地归庆安镇和土地办管理。
1983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之后,县政府对1972年以来城镇建设用地情况作了全
面调查。仅庆安镇就有24个单位在建房时占用集体耕地 259亩(其中建家属房占97亩)。根据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除收回全部多占土地以外,并罚款 2 800元。当
年 3月开始实行《庆安县土地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细则》,并对各乡、镇的建没用地进行
了全面规划。根据《黑龙江省关于禁止乱建滥占耕地的通知》,县政府对全县农村的建房用地
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仅平安乡的双建、平安,民族3个村,就查出33 户农民滥占集体耕地1 320
平方米。这些违建者在退还耕地后,分别受到必要的经济制裁。
1984年全县收回耕地1 654亩,拆除未经审批乱建的建筑物,共计7 19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