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1947年,庆安县成立了房地产管理处(简称房产处),工作人员 5名,主要负责对公房的管
理及维修。当时房产管理面积只有5 000平方米,其中住宅3 000平方米,收缴租金7 500元。
1949年以后,对手工业者的房屋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采取经租定息和不经租定息的办法
加强管理,这时房产管理面积增到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9万平方米,管理机构也随之扩大。
1953年,房产处管理房屋面积为4.4万平方米,单位自管4.1万平方米,私产房1.5 万平方
米。1954年,房产处发放印有“厌安县人民政府”字样的房照。1956年“一化三改”运动开始,
收归国有的房屋一部分由房产处统一管理,另一部分由单位自管。
1957年至1965年,房地产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房产管理面积为 5.7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4.1万平方米,修缮面积1.2万平方米。
1965年,房产处开始设置专职租赁员,建立房租台帐,规定新租金标准。1966年以后,在
对庆安镇房屋进行普查、测图的基础上建立了户籍,并将公产和私产分开,按坐落位置装订成
册。自此,本县房产管理工作走向系统化,同时也有了“户籍”这项专门的业务。
1980年下半年,房产处向个人出售公房998间,面积2万平方米。此后,由于公房的大量出
售,私产房屋不断增多,房产管理重点开始转移到对私产的管理上。凡私人房屋交易,产权转
让必须到房产处登记申请,然后才予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镇内房屋不论公产和私产,房产处
都有户籍、图纸、底样。对公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或翻建。
1984年,房产处在调整房租价格的同时,规定了租金的收缴办法: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房屋一律按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收费;居民住房均按面积等级逐月收缴;如有私房出租者,租
金不得超出公房租价。
1985年,县政府组织大批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清查、土地丈量以及房权确定、房照发放等项
工作。同年实行住宅分配制,主要形式是新建公产房屋竣工后,根据用户需要分期分批租赁,
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房屋,山城建处统一审批,重新修建。
截止1985年底,房产管理面积2.4万平方米,单位自管8.4万平方米,私产17.2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