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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作化

第三节 合作化




  一、互助组

  完成土地改革之后,县委、县政府及时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本着“自愿结合,等
价交换,互助互利,民主领导”的原则,组织广大农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互助组。互助组的
形式有临时组、三大季组、常年组 3种。凡参加互助组的农民,有“入组自愿,出组自由”的
权利。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仍然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土地、耕畜、农
具和生产的农副产品,均归农户自有。1949年,全县组建互助组4 155个,其中常年互助组311
个,临时互助组有3 844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17 242户,占全县农户的57.3%。到1950年全县
有互助组3 801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 644个,临时互助组1 157个,入互助组农户 15 747户,
占全县农户的51.2%。到1952年底,全县共组建互助组3 569个,其中常年互助组为 2 800个,
临时互助组769个,入互助组农户27 750户,占全县农户的99.4%。到1953年底,由于互助组规
模扩大,全县共组建互助组3 332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 654个,临时互助组 678个。经组织起
来的农民为适应生产的需要,自愿合股添车买马,购置农具。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2年 2月,庆安县委按照省委《关于有领导、有重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决
定在原五区(今新胜乡)新安村柳凤祥屯史国范组、新胜村刘德福屯梁继胜组、原三区( 今建民
乡)丰乐村杨显中组3个常年互助组,试办“初级社”。“初级社”保留社员的生产资料自有权,
实行土地、车马、农具计股入社。社员劳力评工记分,年终按劳力投工数和股金数额分红。分
红比例:劳力分红比例为55%;土地、车马、农具等生产资料分红比例为40%;公积金为 5%(包
含公益金1%)。

  初级社的组织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内固定生产组织,固定生产工
具,实行集体劳动生产,采取定额包工制。和互助组相比,初级社的生产劳动形式较为适应当
时生产力的发展,粮食产量和农民的收入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因此社外的群众积极加入初级社,
社员生产积极性较高。

  1953年至1955年,是初级社大发展时期。1954年,全县初级社78个,入社户数 7 261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 23.3%。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下,截至1955年底,初级社
发展到332个,入社户数29 491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5%。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5年 7月31日,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发表以后,县委首先在三区民乐
村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普遍推广。到1956年初,全县
由332个初级社并成125个高级社、721个作业区,入社户数29 860户,人口149 400人,劳动力
45 860人。高级社改变了土地、车马、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分红制。社员的土地无偿入社,牲
畜、农具等按质作价归为社有(3至5年以钱还清),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高级社经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
(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生产队规模、固定作业区、固定耕畜、固定农具)。生产队实行定额
包干,按劳动力定产,按产定工,社员劳动按整、半评工记分,以分计酬。社员家的畜禽及小
农具仍属社员自有。社员按人口留用限量的自留地,即不超过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每人最高
不得超过5分地,自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