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采伐
第四节 森林采伐
自本地开垦以来至民国元年(1912年)以前,由于垦荒种地和筑室居住,采伐林地面积近150
万亩,使得森林覆盖率降低为40%。
民国年间,县内外一些官僚贿通当地绅士和木材商,在境内大肆采伐木材,然后运往外地
销售,以谋取暴利。本地的大地主和绅士也无节度地滥伐木材,大兴土木建筑。据不完全统计,
自民国初年至民国20年,木材商和官僚相勾结,滥伐木材近84万立方米。地主阶级用于土木建
筑和生产资料、燃料而采伐的木材达400万立方米。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对本地森林资源的掠夺更为猖獗,日伪当局对本县森林
采取“拔大毛”的方式进行掠夺性采伐。伪康德 8年(1941年),伪北安省地方保安局岗野兵团
在庆城县设立振兴公司,专门经营采伐木材,仅伪康德10年至康德12年就在本县采伐 1.5万立
方米木材,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建国后,庆安县林业生产以营林为基础,实行有计划的采伐方针。1958年以前,采伐区调
查设计比较简单,每年在采伐之前,由林场技术员踏查,确定作业点、集材道路、山中楞等。
1960年以后,各林场组成森林调查队,对本场适伐林班进行调查,编制采伐计划。
1980年以后,国营森林综合年平均净生长率2.55%,人工林年平均净生长率 11.93%,成过
熟林年平均净生长率2.03%,年总生长量为20万立方米。全县平均年采伐量 11.5万立方米。折
合立木蓄积19.7万立方米,不超过年生长量,采伐量合理,符合永续利用的原则。国营林木采
伐生产量10.4万立方米。1985年各林场采伐面积36 960亩。主伐23 130亩,其中,皆伐面积14 220
亩,问伐8 910亩。抚育伐13 830亩,其中,天然林面积12 000亩,人工林1 83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