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第三章 粮食
第一节 粮食征购
在民国以前,庆城县(今庆安县)的粮食经营活动由小商贩自由进行。伪康德 2年(1935年),
伪庆城县政府成立了专营粮食的官办机构——庆城县农事合作社,负责全县粮食的购销业务。
伪康德 7年(1940年),伪县政府将1936年成立的金融合作社与农事合作社合并为兴农合作社,
以“兴农”之名,强行低价收购农村粮食,禁止卖给私人粮商和加工企业。同年伪满政府公布
了《粮谷出荷法》,日本帝国主义在全县强制实行“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的政策,对农
民进行粮食掠夺。1940年全县强购“出荷”粮食2.2万吨,1942年3.7万吨,农民啼饥号寒,私
下吃大米和白面就被定为“经济犯”。直到1945年庆安县解放,才结束了日本侵略者对全县人
民的这种掠夺行为。同年,县民主政府接收日伪兴农合作社,设立了龙南分局庆安县粮谷转运
站。该站负责全县粮食的统一收购、保管、外调等项业务,从此本县粮食由政府部门统一经。
1947年,粮谷转运站撤销,分别成立了庆安县粮站和庆安县公粮仓库,粮站负责收购余粮,公
粮仓库负责收购征购粮。1948年,成立庆安县粮政科。1949年粮站和公粮仓库合并为粮谷储运
公司,当时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粮食征购政策。1953年粮政科改称粮食
科。从该年起根据国家规定,本县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改变了过去那种粮食自由买卖
的贸易方式,从而有效地控制了粮食市场,稳定了粮食价格。在征购中,采取了“积极动员,
下达指标,民主评议,自愿交售”的原则。当年收购粮食4 015万公斤,保证了军需民用。1955
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农村实行了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
定”政策。1965年,本县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
1971年又在“一定三年”的基础上实行了“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一定三年”或“一定五
年”,即在3年或5年内粮食征购任务基数不变,在此基础上实行超产超购、减产少购的办法,
有力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1979年,本县从夏粮上市时起,对统一征购的粮食加价20%,对超购部分的粮食加价50%,
从而,使广大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都能够将余粮交售给国家,既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又稳定了粮食市场。1983年本县开始执行《黑龙江省粮食征购、销售包干办法》中规定的“粮
油购销包干一定二年”的粮食征购政策。1985年,本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
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决定,从4月1日起开始取消粮食统购、派购制,实行合同定购制,从此
结束了30年来的粮食统购、派购的历史。从1949年到1985年,全县粮食征购入库总量为752 746.8
万公斤,占总产量的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