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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九篇 财政金融

篇下序


  清朝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余庆县(今庆安县)成立征收局,负责全县的财政、税收工作。
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中的田赋(也叫粮税,相当于后来的农业税),曾经以实物、劳
役、货币 3种形式征收。民国时期,粮税仍是税收的主要项目。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被用作警察、
民团的费用。东北沦陷时期,庆安县的财政、税收完全被日本侵略者控制,税收带有殖民掠夺
的性质,财政开支主要用于日军的武装。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日伪县公署还 3次实行了战时增
税。1945年庆安解放以后,废除了以前的苛捐杂税,初步建立了新的财政、税收制度。1949年
以后,庆安县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财政收入和支出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
于民”的分配关系。财政实行了预算管理、计划收支,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财务监督。
税收中的税率基本稳定,税种经多次修改,已经简化。并于1983年实行了“利改税”,使税收
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全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

  本县第一家金融机构——庆城县官银号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伪康德元年(1934年) 6
月,伪满中央银行在庆城县设立了支行,操纵、垄断了全县的金融市场。1948年初,黑龙江省
人民银行绥化支行设立了驻庆(庆安县)农贷组。1949年 3月15日,成立了东北银行庆安办事处,
1951年6月19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庆安县支行。1956年5月15日,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庆安县支
行。1958年9月,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庆安县支行。1984年 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庆
安县支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庆安县的金融事业日益发展、兴旺起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日趋
完善,业务分工也越来越细。自1951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了保险业务。1956年,县内成立了保
险公司,承办各种保险业务,保险种类逐年增加,从而为受灾企业和个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
安定人民生活提供了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