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第一章 地方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建国以前,庆安县没有健全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建国以后,庆安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发生
了多次演变,先后经历了供给制和半供给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入、固定分成、调
剂收入、总额控制、比例分成、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财政包干等一系列变化过程。这些变化,
都是围绕着财权和财力的划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县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从1946年到1950年,庆安县的财政基本是供给制或半供给制。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财
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指标,按月下拨。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按月报送月份经费决算书,并
将财政支出的原始凭证拿到省财政厅核销。1950年庆安县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财政经
济工作的规定》和《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财政收支的决定》 2个文件精神,将财政工作由
分散管理转移到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轨道上。据此,县级财政收入除地方税和其他零星收入
可以抵充预算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均属中央级预算收入,一律解缴给中央,县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的财政预算支出仍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核定,逐级拨款。1953年,庆安县县级财
政成为国家三级财政(中央级、省级、县级)之一,实行的是国家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政体制。1954年中央规定,把财政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
入 3种。中央的固定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另有一
部分(农业税、工商税)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县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每年核
定一次。按照收支划分的县级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抵
补不足时,由中央按其收支差额定一个比例划给调剂收入。调剂收入仍不能满足地方支出时,
再由中央拨款补助。庆安县执行这一政策以后,扩大了财政收支范围,提高了财政自给能力,
调动了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56年 7月,庆安县建立了乡级财政,使乡政府成为一级财政核算
单位,并对其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管理体制。1958年,省财政部门对庆安县实行
“总额控制,比例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即由省对县核定财政收入的指标,然后省、县两级
按既定的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该年定的分成比例为:县级分18.88%,省级81.12%)。
1959年,省政府对庆安县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1958年的基础上,将“收支下放”改为“核
定收支”。即收入不再按不同类别划分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支出不再划
分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支出,一律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哪一级的支出就列入哪一级决。
1961年年末,根据有关精神,庆安县收回了公社(原乡级政府)的财政权,恢复了由县级财政统
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从1974年到1985年,绥化地区财政局对庆安县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
超收另定比例留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固定留成的比例一年一定。支出指标如有
结余归县使用,超支由县里自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