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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解放初期,庆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经费由县政府统一编预决
算,按月上报核销。其中对行政单位的职工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待遇,主要办公费每人每月仅
发放纸张、灯油等。职工工资大都按月以小米或高粱等实物发放。1946年县财政科成立,负责
全县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为;收支计划的核定与调整;按预算程
序拨付经费;掌握开支标准;审核月份、季度、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1953年开始逐步
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对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经费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
严格控制的实报实销。1959年 1月,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县的实际情况,以县人民
委员会的名义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庆安县行政开支标准的规定》,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
开支、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职工的取暖津贴、地区津贴、伙食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和搬迁
费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办公经费的开支标准为:县直机关平均每人每月 4元,下属单位可
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核定;人民警察平均每人每月2元;各人民公社平均每人每月3元;每个街道
办事处每月 5元。临时机构的办公费,由抽调人员从本单位自带,统一使用。直到1978年,本
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一直执行上述规定,只是对其中个别条款作了补充、修改。1979
年到1985年,由于物价的调整,本县对上述规定中的大部分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并继续执行。

  二、企业财务管理

  (一)解缴利润

  1951年到1954年,庆安县企业的上缴款(主要有利润和折旧基金)直接上缴到黑龙江省财政
厅,所以县财政局(当时称财粮科)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企业缴款,缴款办法是按
计划利润上缴,季度末结算,多退少补。全县以企业公司为缴款单位。对于企业超额完成的利
润,本县可提取 40%作为经理基金,其余全部上缴。经理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奖励、托儿所、敬
老院、俱乐部等福利事业。1955年1月开始,庆安县国营企业的应缴款(利润、基本折旧基金、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直接交入县财政科。财政科的主要工作是催交、查管,并以催交应缴款入
库为经常性工作。解缴时间一般为每月25日前,如有亏损或超缴,月末审查后多退少补。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业厅、商业厅、卫生厅、粮食厅下发的《1958年财税字21号联合通知》精
神,从1958年1月1日起,庆安县对各级供销社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征的所得税,改为以利
润的形式由税务部门监督上交。计算基数,以扣除股金分红后为依据,股金分红不超过利润总
额的 20%。1983年至1985年,实行利改税的县级国营企业的应缴利润改为以税收的形式,由税
务部门监督上缴。

  (二)流动资金管理

  从1949年起,庆安县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县财政科(当时称财粮科)管理。1951年省财政
厅核定了庆安县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数额后,对庆安县办理了投资手续,作为省财政厅对庆安
县企业的法定投资。同时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不准随意调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也不准将流动资
金移入职工合作社,企业之间不准借贷、拖欠款项。同年县财政科对全县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
(清理流动资产,核定流动资金),促使企业消耗有定额,库存有标准,生产有计划。改变了过
去的供给制或半供给制的生产方式,逐步走向经济核算制。1959年开始,县财政科规定,企业
的生产资金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赊销企业的商品或预付货款。同年 3月,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县财政科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业务交给了庆安县人民银行。 7月,县财
政科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多增产少增资或增产不增资”的原则,对全县钢铁、工交、建筑、
粮食等34个企业核定了流动资金,并严格划分了定额和超定额的界限。1964年,流动资金管理
的业务又由县人民银行转交给县财政科。1979年年末至1980年 6月,县财政科会同有关部门,
又一次对全县国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其中以清理流动资产为主,清理后又三次复查,发现
许多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浪费损失严重。其中工交企业流动资产损失 100.8万元,占1978
年定额资产的26.6%,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36.2%。清查后,及时处理解决了企业财务管理、
生产经营上存在的问题。1983年至1985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业务又由财政科划归到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