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制
清朝末年,庆安县的税制比较紊乱,征税、纳税没有稳定的制度。当时的税收除“税”之
外,还有租、捐、费等名目繁多的款项。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余庆县(今庆安县)改订了税
种、税率。改订后的税种为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和杂税。当时有的地主豪绅串通税吏,转
税与人,使平民百姓经常负担额外的税收,甚至出现“有田无赋、有赋无田”的现象。
民国21年(1932年)庆城县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为了掠夺更多的财物,强行摊派各种苛捐杂
税。伪满初期,伪满洲国国务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了国税与地方
税的划分原则。伪满康德 8年(1941年),伪庆城县公署实行了第一次战时增税,提高了事业所
得税、烟税等税的税率。1942年、1943年伪县公署又先后两次实行战时增税,新设了清凉饮料
税、交易税,提高了酒税、烟税、特别卖钱税等税种的税率。到1945年解放以前,伪庆安县公
署征收的捐税达40多种。
庆安县解放以后,县政府废除了日伪时期的税收制度,制定了只适用于该县的几项税收条
例。
建国以后,庆安县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制度。1950年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
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其中在庆安县开
征的有工商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货物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其
中占收入比重较大的是工商业税和货物税。1953年,国家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
对工商税进行了修改。与庆安县有关的内容为:一是试征商品流通税;二是简化货物税;三是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四是粮食、土布交易税改成货物
税。修改后的工商税共有12种,其中在庆安县开始征收 8种。1958年庆安县开始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全国统一实行的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同年,根据国家对工商税的修
改,庆安县也合并、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税、印花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
一税,工商所得税定为独立的税种,并执行国家新规定的减免税制度。1959年,庆安县停征利
息所得税。1962年,庆安县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庆安县试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改革了税制。主要内容为: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
及其附加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为新的工商税;简化、调整了税
目、税率;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他各税为地方税。1983年,该县开征增值税、建筑税。
同年6月1日,开征国营企业的征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