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税率、税额 一、税种、税率
自清末到民国20年(1931年),税收一直分为国家税和地方行政补助税两大类。这一时期本
县征收的部分税种、税率是:
国家税
1、粮石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征,上等粮每石征收240文,次等粮每石征收 120文
(均为清朝铜钱),由买主纳税。民国3年(1914年)改定为按价征收 1.1%。出境粮捐按价每值大
洋1元,征收3分3厘。
2、鱼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征。按卖价每值 1吊征收60文,并按征税额收杂费100
文(均为清朝铜钱)。民国15年改为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1角1分,由买主纳税。
3、山货皮张税:光绪三十一年开征,包括各种山货皮张40多种。按价每值1吊征收36文
(清朝铜钱)。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每值大洋1元征收1角1分,由买主纳税。
4、药材税: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1角1分。
5、本省木植税: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开征。10根木征税木 1根,10—15根征税木2根。
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2角1分8厘,由输运人交纳。
6、木炭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开征。按价每值铜钱1吊征20文。
7、靛碱税:光绪三十三年开征。靛税按卖价每值铜钱1吊征64文,由买主交纳,由染房代
扣。碱税按卖价每值铜钱1吊征收64文。民国15年改为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7 分,由买主交纳。
8、麻税:民国3年(1914年)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4分。
9、磨碾税:大磨每盘征大洋5角,小磨每盘征大洋3角。大石磙每件征大洋8分,小石磙每
件征大洋4分。
10、油税:宣统二年改为按价每值铜钱 1吊征收36文;民国15年改为以量征收,每百斤香
油征大洋8角,麻籽油征大洋5角6分。
11、豆饼税:光绪三十四年开征,每块征江钱26文。民国15年改为以量征收,每百斤征收
大洋5分。
12、皮硝税:光绪三十二年开征,每百斤征收江钱400文。民国15年改为每百斤征收大洋1角。
13、鸡蛋税: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5分。
14、出境牛肉税: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5分。
15、猪肠、羊肠税: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5分。
16、粮食销场税:按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2分5厘,由卖主交纳。
17、牲畜税:按交易价每值大洋1元征收4分。民国15年改为固定税额,全县每年征牲畜税
大洋2万元,捐54元,附加军费1万元。
18、牙帖税:光绪三十二年开征。每张贴征白银 1两。民国元年以后改为一等帖每张征收
大洋120元,二等帖每张征收大洋100元。
19、屠宰税: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宰1头牛征大洋1元,猪征大洋3角,羊征大洋2角。
民国15年改为固定税额。即全县每年征屠宰税大洋4 000元,附加军费2 670元。
20、烟酒税:按卖价征收20%,附加收2成军费。
地方税
1、车捐:每辆车年征大洋12元。
2、盐捐:每百斤征大洋4角。
3、戏捐:按卖票额,江钱每吊征100文,后改为每吊收捐5成。
4、商捐:每月每户收江钱50吊,由商会经收,拨充学堂经费。
5、铺捐:固定捐额,全县由商会每年经收白银4 800两。
此外还有警捐、学捐、粮捐、转运捐、自治捐、官房捐、买卖粮捐、保卫团饷捐、学费饷捐等。
伪满时期(1932年—1945年)本县征收的税种、税率有所改变。
国家税
1、地税:每垧由土地所有者纳0.477元(各项税收金额均为伪币)。
2、买卖所得税:由买者按总价值的3%纳税。
3、继承所得税:由继承者按继承财产总价值的5%纳税。
4、慈善所得税:由财物获得者按总价值的2%纳税。
5、租权税:由租用者按租物总价值的10%—20%纳税。
地方税
1、国税附加税;由纳税者按所纳国税额的5%交纳。
2、地捐:由土地所有者按每垧0.62元纳税。
3、 车捐:机动车自用,每台每年交纳100元,营业用,交纳60元;马车自用,每台交纳12
元,营业用交纳9元,搬运用交纳6元;农用马车,每台交纳5元。
4、土地取得捐:由土地取得者按土地价值的2%纳税。
5、建筑取得税:由建筑物取得者按工程费的5%纳税。
6、屠宰捐:牛每头2.5元,马、骡每头2元,猪、驴每头1.5元,羊每只0.5元。
7、观览捐:由观览者按入场费的7%纳捐。
8、游兴捐:由游兴者按游兴费的5%或3%纳捐。
建国以后到1985年,庆安县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和工商各税。
(一)工商各税
1、 货物税:1949年以前开征。应税货物主要有烟、酒、山货、原木等,以价计征,税率
依货而定。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2、 工商业税:1949年以前开征,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者为工商企业,税率因行业
不同而各异。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工商业税取消。1973
年,工商业统一税和屠宰税等合并成新的工商业税。
3、印花税: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4、 交易税:1950年始征,由买方按价纳税。1953年交易税中的粮食交易税、土布交易税
等并入货物税,后随之并入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原交易税取消。
5、 屠宰税:1949年前已经征收,由屠宰后的牲畜所有者纳税。开始时以量从价计征,税
率为4%。1958年改为以量计征,牛、马、骡、驴每头5元,猪每头3元,羊每只0.5元。
6、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始征,由营业性车船的所有者纳税。1979年停征。
7、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由利息所得者纳税,由利息支付或经付者代收,税率
为利息所得额的5%。1959-年停征。
8、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起征。包括各种营业性娱乐、冷饮、旅馆等企业,由消费者
纳税,经营者代收。1953年停征。
9、商品流通税:1953年始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10、文化娱乐税:1953年从特种消费行业税中分出的税种,由文化企业的经营者纳税。1966
年停征。
11、牲畜交易税:1949年已开征,由买方按成交额的5%纳税。
12、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印花税等合并而成。1973年并入新的
工商业税。
13、工商所得税:1958年从原工商业税中分出的独立税种。以工商企业所得利润计征,税
率依行业而定。
14、产品税:1983年始征。应税产品有工业、农业、林业等产品40多种。分别以价计征,
税率因产品而异。
15、增值税:1983年始征,以国营企业的增值额计征。
16、营业税:以营业额计征,由经营者纳税。包括商品零售税、公路运输税、建筑安装税、
邮政电讯税,税率均为 3%;商品批发税,税率为10%,金融保险税,利率为5%;娱乐税,税率
为3%(舞厅税率为10%);服务行业税,税率分别为3%、5%、10%。
17、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始征。纳税者为有利润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以利润计征,税
率为55%;国营小型企业依实现利润额,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18、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始征。以企业应纳税额计征,税率根据利润合理留利后的余
额等项目核定。
19、建筑税:1983年起征。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纳税。以工程投资额计征,税率依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部门等项目而定,有10%、20%、
30%3种。
20、国营企业奖金税:以年发奖金总额计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发奖金总额人均不超
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100%;超过 6个月标准工资
的,超过部分的税率为300%。
以上工商各税经过几次修订调整,到1985年共有12种。
(二)农业税
建国初期,庆安县的农业税收执行全省统一的比例税制。按土地的质级确定粮食的标准平
均产量,以此计征农业税,以粮食和谷草缴纳。税率为粮食产量的24%,其中正税20%,附加税
4%。税收原则是“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纳税者
为土地经营者。1958年,庆安县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
税率,按纳税亩的常年产量比率计算。庆安县的税率为19%。到1963年,税率调减为13.3%。其
中水田的税率为13.5%,旱田为13.3%,菜田为16%,附加税税率为15%。此税率一直沿用至1985
年。
农业税的减免,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减免和机动减免。
二、税额
民国3年(1914年),本县征收的部分租税数额是:
印花税:500元(大洋)。
买契税:15 175两5钱8分(白银)。
典契税:57两2钱4分(白银),外加补秤银1两8钱3分。
各种垧捐:517 514吊382文(江钱)。
各种租:44 811元(大洋),租的附加税43 813吊(铜钱)。
烟酒牌照税:592元(大洋)。
渔业税:711元(大洋)。
伪康德3年(1936年),本县各项税收额为(伪币):
国家税:4 769.26元。
庆安县1952—1985年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地方税:239 223.74元。其中,国税附加捐11 655.62元;地捐89 414.42元;房捐3 380.07
元;户别捐442.9元;杂捐134 330.73元。
1949年,全县征收各种税90万元人民币。1958年全县工商各项税收 125.8万元,其中工商
税106万元,所得税12.4万元,其他税7.4万元。1973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71 百元,其中工
商税162.4万元,所得税6.1万元,屠宰税1.3万元,牌照税1.1万元,房地产税 0.1万元。1985
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678.5万元,其中产品税321.8万元,增值税10.2万元,营业税 278万元,
工商所得税17.6万元,屠宰税0.5万元,牲畜交易税0.1万元,建筑税 4.4万元,国营企业奖金
税3.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9万元,盐税14.1万元,滞纳金1.2万元。
三、征收方法
从1949年到1985年,庆安县的农业税由县财政局直接征收。采取“以粮送交,以款结算”
和以货币代替实物两种方法。工商各税由县税务局征收。对不同的税种、纳税者的经济性质、
生产规模等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征收。
1、 对财务制度健全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纳税单位,采取“三自”征税方法。即由纳税
者“自计、自填、自缴”。纳税者自己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额,自己填写缴款书,自己向开户银
行缴纳税款。
2、 对财务制度基本健全,配备了专职办税人员的纳税单位,采取“自报核缴”的纳税方
法。即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出应纳税款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
填写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开户银行缴款。
3、 对小型工商企业,采取“查定征收”的征税方法。即由税务机关在企业生产或起运之
前,审查核定其应税产品数量或应税项目的金额,以此计算出其应缴纳税额。
4、 对临时经营者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个人,采取
“按次征收”的征税方法。即每发生一次纳税义务,就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一次税款。
5、 对个体商业、服务业,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方法。即按季核定纳税者的营业额、
所得利润额,以此计算出应纳税款额,每月征收一次。
6、 对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建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采取“代扣代缴”的征收方法。即
由负有代扣税款义务的单位,依税法向应纳税者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