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当 铺
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余庆县(今庆安县)已有典当业,称广信当,隶属于黑龙江省广信
公司。是典当者以实物作为抵押,借取贷款的经济组织。它利用人民对物的信用,通过高利进
行剥削。当铺接收的典当实物,以零星衣服为多,首饰次之。业务多半为小额贷款。典当办法
是按接收的当物实值,贷给50%至60%的现款,月息2.4分。典当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不赎,可
以续当,但要交清利息,声明续当期限,到期再不赎,即为“死号”,当物由当铺处理。当时
广信当的业务活动颇为活跃,利润也极为稳定。
伪满时期,日伪政权强行没收广信当,改称大兴当,由哈尔滨大兴分公司直接管辖,在组
织上隶属于伪满洲中央银行。它的有关营业计划、方针及重要人事任免,均由该银行裁决,大
兴当的业务范围除经营典当业外,还代理保险、代卖彩票、代办储蓄存款。此大兴当是通过私
人提供抵押品而索取高利的店铺。伪满康德 8年(1941年),大兴当拥有职员30余人,设有经理、
主任、办事员等。其典当办法与民国年间的典当业大体相同。当物实值最多当给 40%的现款,
月利2.5分至3分,后减为2分。当期为18个月,到期不赎,给保留2个月;如再不赎,即为“死
号”,“死号”愈多,当铺获利愈多。
大兴当的经营业务较为活跃,从1933年至1936年统计,参加典当者,商工市民占 40%,农
民占60%,每件典当金额3—10元。
二、钱庄、银行
庆城县官银号:约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官银号的任务是安定金融、调整资金、平衡
物价、扶助工商业的发展。业务范围有出放贷款,办理存款、汇兑,代理国库发行货币等。
满洲中央银行庆城县支行: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 6月,日伪政权在庆城县官银号的基础
上,建立了满洲中央银行庆城县支行。其任务是:参与伪满政府有关金融的重要计划;指导并
统治金融机构对于资金的吸收与运用;统计国外资金的引进;维持通货的安定;整理金融机构
及增进其机能;保持金融事业与生产事业的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有 2种:一是商业票证贴现,
以欠债票据有价证券或生金银为担保的放款;各种存款、汇款,银行承付票据的买卖;公债买
卖;生金银和外国货币的买卖;代收代保管票据款项。二是对政府无担保的贷款;对于公众团
体及其他确有信用者无担保的放款;公债应募或承受;代理其他银行业务;办理“国库”款项
及地方团体公款的收支、发行伪币等。当时支行的官员设有经理1人,帮理1人,职员 9人,警
卫3人,雇员2人。人员的采用与解雇统由伪满中央银行总行管理,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经
费由上级核批指标,如年末盈利,逐级上缴。支行仅设有业务库,限额为 5 000元伪国币,不
足或超过,均需到绥化分行办理出入库手续。
庆城县兴农合作社:伪满康德7年(1940年)7月,成立庆城县“兴农合作社”,它是由伪康
德 3年成立的“庆城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社”合并而成的。其任务名义上是兴旺农村,
发展农业生产,实际上则是摧残农村,榨取农民血汗,强迫农民将出荷粮价款按定数储蓄,无
限地“捐献报国”。兴农合作社内设1室、3部、10个系,下辖3处交易市场。1室即理事长室,
下设庶务、经理、指导3个系。3部:一为信用部,下设贷款、储金 2个系;二为购买部,下设
购买、贩卖2个系;三为农事部,下设指导、畜牧、水产3个系。 3处交易市场为庆城街、高老、
胡家店。
三、银行
(一)人民银行
1948年初,绥化支行曾设驻庆农贷组,编制5人,办理农民贷款业务。1949年3月15日,建
东北银行庆安办事处。办事处在铁骊设营业所,至1950年铁骊建行后撤销。1951年 6月19日,
经东北区行批准,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庆安县支行。支行内设秘书、业务、出纳、农贷 4个股。
1952年4月14日县支行在全县9个区各设 1名金融助理员,在116个行政村各设1名金融委员,负
责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53年,在大罗镇建立第一个营业所。1954年又相继在三区(丰乐)、七
区(勤劳)、八区(同乐)建立 3个营业所。1958年庆安、铁力两县第二次合并,铁力县支行改为
铁力办事处。庆安县支行下辖铁力、朗乡、田升3个办事处和9个营业所。1962年,庆安、铁力
两县分设后,原属铁力的朗乡、田升办事处,神树营业所仍交给铁力支行管理。1966年在全县
18个公社共设17个营业所(除去庆安镇)。1970年又建柳河营业所。1982年内设秘书、人事、信
贷、计贷、会计、出纳、储蓄、保险 8个股,编制96人。至1985年底,内部机构设有秘书、人
事、工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计贷、信息、会计、出纳、储蓄10个股,编制增至110人。
(二)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庆安县支行自建行以来,机构几经变化。1956年 5月15日经省行批准,组建
农业银行。 7月1日对外挂牌正式营业,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对外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2个
单位;对内如帐务、核算、财务收支、人事任免仍由人民银行管理。下设农贷、信用合作 2个
股,农村营业所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共同管理。1957年 5月20日,农业银行撤销,所有农业
银行人员、业务全部并入人民银行。
1963年底,根据省行指示,第二次筹建农业银行,于1964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
恢复后农业银行的业务、财务、人事、计划等均自行管理,备农村营业所由农业银行领导,代
办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存、放款业务。农业银行下设人秘、农贷、信用合作、国企 4个股。1965
年农业银行第二次撤销,全部人员及业务仍并入人民银行。
1979年7月1日第三次成立农业银行,有关计划、人事、财务、业务等全部独立,由上级农
行垂直领导。业务范围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社队企业、国营农林水系统的主管部门
和所属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等单位的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现金管理;审核财政部门的支援
农业资金,发放预购定金,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自筹支援农业资金等。农村营业所和信用合作
社,全部由农业银行管理,代办银行在农村的业务。1980年1月1日,农业银行正式办理业务。
到1985年末,农业银行内设9个股,下辖17个营业所、信用社。
(三)工商银行
1984年以前,属于工商行的业务由县人民银行管理,未设独立机构。1984年1月1日正式成
立中国工商银行庆安县支行。人员由人民银行调入,设行长1人,副行长2人。内设机构有10个
职能股, 4个储蓄所,实行条条与地方双重领导、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由总行垂直领
导,政治思想工作以地方管理为主。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由上级行审查批准,帐务各自分
开,实行单独核算。
(四)建设银行
1958年以前,庆安县建设银行未设独立机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由铁力县建设银行负
责。1958年 9月,庆安、铁力两县合并为庆安县,原铁力县建设银行随之改为庆安县建设银行,
办公地址由铁力镇迁至庆安镇,负责全县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1962年10月,庆安、铁力
两县分治,庆安县建设银行迁至铁力,改名为铁力县建设银行。分县后的庆安县基本建设管理
工作仍由铁力县建设银行负责管理。为了加强本县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县财政科于1969年 5月
增设基本建设拨款组。1976年,经上级批准,正式成立庆安县建设银行,隶属绥化地区中心支
行和县政府的双重领导,编制 6人,下设拨贷组、会计组、政工组。至1983年机构未变,编制
增至10人。1984年庆安县建设银行内设拨贷股、建经股、会计股、人秘股,编制增至12人。1985
年,机构未变,编制增至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