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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机构

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保险机构




  早在伪满时期,庆城县(今庆安县)大兴当就开办了保险业务,主要对团体工商业和住户办
理财产保险和个人生命保险。因生意萧条,时隔不久便停止了保险业务。

  建国后庆安县保险事业又重新兴办起来,于1951年开始承办保险业务。当时还没有独立的
保险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庆安县支行代管,在银行内部设保险组,配有 6名工作人员,具体
承办国家和个人的财产保险和少量牲畜保险。当年承保 329件,收入保险费63 475元,其中强
制险52件,自愿险25件,个人小额险247件,牲畜险5件。

  1953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保险业务由银行移交县财政科管理,只设2名业务人员。1956
年 7月,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配
有工作人员 9人。在继续办好城镇财产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办了农村大牲畜保险和试办生猪保
险。

  1958年 9月,庆安县保险公司被撤销,保险业务重新划归庆安县银行管理,具体业务合并
到农贷股,机构名称改为农保股,定编 8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人员统一管理的体制。对上
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所属基层公司,计划管理、财务核算、统计报表、赔
款核定数等业务由黑龙江省分公司领导。对外仍保留庆安支公司名义,并确定银行 1名副行长
兼任保险公司经理。1958年10月,根据上级指示,本县停办保险业务。

  1982年 2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恢复初期,只在县银行内部设保险股,
仍由银行管理,对外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由银行 1名副行长兼任保险公司经理,
配有4名工作人员。1982年6月正式对外营业,为省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

  1983年 7月,保险公司由银行划分出来,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1984年庆安县保险公
司内设机构有人秘股、计划财务股、综合业务股。至1985年底,保险公司编制增至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