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赔偿
第三节 保险赔偿
对灾害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经济赔偿。自1982年至1985年 4年内,
参加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发生的灾损案件303件,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33.1万元,各种财产险的
赔付率以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为最高。其中机动车辆险为此险保费收入的 70%,企业财产
险为此险保费收入的114.2%。
机动车险赔付率按年度统计:1983年收入保费9.7万元,赔款5.6万元,赔付率为5 7.7%;
1984年收入保费8.1万元,赔款6.3万元,赔付率为77.8%;1985保费收入 12.3万元,赔款10.6
万元,赔款率为86.2%,呈逐年上升趋势。
企业财产险赔付率按年度统计:1982年收入保费11.9万元,赔款36.5万元,赔付率为323%;
1983年收入保费11.6万元,赔款5.9万元,赔付率为50.9%;1984年收入保费23.9万元,赔款7.4
万元,赔付率为31%;1985年收入保费41万元,赔款 50.5万元,赔付率为123.2%。其中以火灾、
水灾、风灾赔款额为最高。保险业务的开展,对受灾企业和个人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和安定生活
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