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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群众防范

  县公安机关发动与组织群众进行防范工作,是从1946年 3月开始的。当时的主要组织形式
有民兵、妇女会和儿童团等。妇女会和儿童团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民兵,在交通要道、村头,站
岗放哨、盘查行人、检查路条和通行证,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外逃地主、富农及伪警、宪、特)
和没有路条的人,交给民兵组织或土改工作队处理。民兵重点是夜间巡逻,以防匪特进入村
(屯)掠夺,防止村(屯)内的地主、富农、汉奸、特务分子与匪徒勾结,发现逃亡的地主、汉奸
及外地流窜人员等。除交给群众斗争外,由公安机关配合民兵送回原籍。同时,各村(屯)之间
建立联防,如 1个村(屯)发生匪情,由民兵想方设法将情况传给邻村,这样相继传递,直至传
到县公安机关或县大队部为止。县公安局还办了区公安助理员、村公安员、民兵“除奸肃特”
训练班。在解放初期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区公安助理员、村公安员、民兵、妇女会儿童团等组
织,在县公安机关指导下,对保卫土地改革和维护城乡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条例》,县公安机关在全县各地建立起
群众性的防范组织“治保会”。“治保会”的设置是以区(公社、乡、镇)村(大队、街)以及机
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为单位,各级治保会受党政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治保会的主要任务
是:向群众进行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宣传与组织群众做好以防特、
防盗、防火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宣传与组织群众制定、遵守安全公约;协助公安机关、保
卫部门搞好联防、治安巡逻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
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就地侦察破案;协助行政村(街)屯(组),对有
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和劳改
(含假释)释放分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由于不断加强治保组织的整顿,充分发挥了
它的战斗作用,特别是在“三反”、“五反”、“镇反”、“肃反”等几个重大运动中和1983
年8月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通过治保会侦破了一些较大的案件。据1983
年统计,全县共有治保会500个,委员2 291人,治保小组937个,组员2 861人。

  二、特业管理

  建国初期,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实行了开业待批准制度,对工作、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派
出所不定期对特业人员进行短期训练,有效地制止了招娼宿妓,控制了窝脏、销脏和聚赌。随
着《治安管理条例》、各种法令、法规的颁布,特业管理制度逐年严密起来。“文革”前,由
镇派出所负责镇内特业管理,定期召开特业领导会,布置和加强了管理事宜。据不完全统计,
自1960年至1965年,就在浴池、旅店、饭店等行业,查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250人(次)。1981
年到1983年初,县公安局治安科组织干警,先后以旅店、饮食、废品收购、修理、印刷、刻字
和浴池等行业为重点,进行10次大整顿,发布各种布告、通告和公告3 000 份,落实了各种治
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对管理混乱和违反特业管理规定的行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停
业或限期整顿,对无证营业者给予了取缔。

  三、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1949年,公安机关对区以上干部配备的枪支逐人登记、造册发证,对各村(街)购买的土枪
由区公安助理掌握登记(没发证),随着社会治安的好转,都当废品处理。1972年 5月,县保卫
部组织干警对全县各家各户、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土枪土炮进行一次收缴,共收缴 250多支,收
缴后全部销毁。1981年 6月,遵循公安部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对运动枪、猎枪及公
安、司法和各企事业单位保卫人员用枪,进行了全面登记换发新持枪证,加强了枪支管理。建
国以来,每逢重大节日来临之前,公安机关除组织干警和有关人员深入各部门、单位,对枪库、
弹药库、爆炸品仓库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外,还针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事宜发布了通知或通告。

  1983年 6月,县公安机关根据青少年私造、私藏火药枪、匕首等凶器的问题,组织干警,
深入全县城乡中,小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召开大会,进行宣传教育。在各单位领导和教师
的协助下,仅用7—10天的时间,就收缴了各种小火药枪、凶器197件,同年10月,县公安机关
在开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组成工作组,对城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种
枪支进行调查摸底,并对所有土枪、猎枪、汽枪进行登记验证,对无证的97支枪,被公安机关
收存。

  对爆炸物品,县公安机关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县内所有
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1980年初,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县公安局进行多次检查,同时发布通告,进行宣传教育。对个体经营贩卖鞭炮者,必须经公安
局治安科批准登记。

  四、剿匪镇反

  剿匪庆安县解放初期鉴于当时匪患严重、治安混乱,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局势,
县公安局把治安工作的重点放在肃清匪特上。这一时期,日伪的残余势力,国民党的建军武装,
以及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不甘心灭亡,他们到处组织叛乱、策反,到处骚扰破坏,阻挠民主
政权的建立,疯狂迫害区、村(街)农会干部,制造恐怖事件,大肆掠夺人民群众的财物。为消
除匪患,县公安局配合省军区、县大队及时开展了剿匪斗争,同匪特、特别是国民党的建军组
织的大型作战达8次之多,取得了剿匪斗争的最后胜利。

  镇反庆安县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于1951年 5月14日开始,1955年结束。当时,阶级敌人的
破坏活动非常嚣张,到处制造反革命谣言。人民政府留用的反动党、团分子和极少数的伪职人
员也蠢蠢欲动,城乡反动地主分子也兴风作浪。为保卫抗美援朝战争的顺利进行,县公安机关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黑龙江省委关于镇反的决定。于1951年 5月14日深
夜,组织20多名干警,连夜将原掌握的 7名反革命分子逮捕归案,并派出干警到外市(县)将外
逃的罪大恶极的汉奸华兴武、于化鹏、刘奎升等5名罪犯相继捕回。

  6 月上旬,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的布告。号召全县人民积极
行动起来,开展揭发检举活动。为“狠、准、稳”地处理原在押和新逮捕的反革命分子,根据
上级党委指示,县委组织了由各阶层代表参加的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在证据确凿、核实定
案的基础上,于1951年7月8日,召开了有 4 000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将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
伪满庆安县振兴公司总经理、特务头子华兴武,伪庆安县协和会长、庆安县国民党部书记长、
叛匪副总指挥于化鹏,伪庆安县公署科长、叛匪刘奎升,汉奸毛奇等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为
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那些民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交给群众
监督和当场释放。

  1953年春,县公安局为保卫合作化运动,按照中央提出的“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肃
清一切反革命分子,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方针政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揭
发检举与支持下,又从外市(县)捕回罪大恶极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3人,先后于1953年4月和195
4年4月,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审,处决了伪庆安县长、叛匪总指挥刘绪宗,日本翻译官、国
民党党部书记长寇学年和伪警务科特搜班长王朋令等 4人,判刑13人,对有立功表现的当场释
放。

  五、对反动党团登记

  1949年春,本县按照中共中央东北局社会部发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对国民党、三青团及
特务机关组织处理第12条指示》,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和公安局长为正副组长的对反动党
团登记领导小组,县公安局组成 9个工作组,分赴各区、各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这项工作,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群众,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揭发检举活动,并采取先城镇
后农村,先首脑机关后一般单位的办法,共登记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和有其他问题的537人(其
中原来没掌握的国民党员36人,三青团员6人,土匪和有其他问题的31人)。在这537人中(不含
在押犯),国民党员74人,三青团员6人,特务47人,密侦26人,建军土匪 114人,落后小集团
19人。

  六、禁毒、禁赌、取缔娼妓

  早在清朝光绪年间,本县就出现了私人开设的鸦片馆,并开始出现设赌抽头和以赌为者。
1931年 9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入东北后,烟馆、赌场和妓院便成为日本侵略者腐蚀中国人民灵
魂、麻痹中国人民意志和实行掠夺的工具。1933年后,庆城县妓院增至 6家,其中日本人开设
2家,朝鲜人开设1家,中国人开设3家。

  1946年春,县公安局根据县委关于立即取缔妓院、暗娼,对妓女做好生活安置和对嫖娼给
予严厉打击的要求,本着清除陈规恶习,进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对原有的20名中、
朝妓女(日本妓女已回国),做了妥善安置,有的投亲从良,有的从事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妓
院主不准索取身价。责令妓院的开设者改掉不劳而获的封建恶习,从事劳动,自食其力。对私
设暗娼者给予取缔。县民主政府、县公安机关先后发出通告,通令收缴鸦片、禁烟,明令严禁
赌博和取缔会局等。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个别娼妓、吸毒、贩毒和赌博分子,转入隐
蔽,没得到根绝。城乡山区、村(街)农会建立后,民主政府、公安机关又多次发出禁烟、禁赌
和取缔暗娼的布告与通令。各村(街)农会干部和民兵负责没收和销毁烟具、收缴毒品,打击吸
毒、贩毒、嫖娼和赌博分子,教育与改造他们改邪归正,从事生产。县公安机关自1947年 7月
到1948年 9月,配合县、区土改工作队,在土改宣传教育中,在全县共处理和打击了偷种罂粟
者37人,贩毒者121人,吸、扎毒者200多人,收缴鸦片百余两。1952年 8月,县公安局为彻底
根除吸毒的恶习,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了肃毒运动,成立了由县长、副县长和公安
局长为正、副主任的肃毒委员会,共逮捕吸、扎毒和贩毒犯37人,收缴大烟29.7两,烟具40多
件,还有大烟籽等。对其中17名情节严重者,判处了有期徒刑;对其余20人,有的判处管制,
有的交群众监督,进行劳动改造,通过宣传教育和严厉打击肃清了种、贩、吸、扎毒者,保证
了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受毒害,整顿了社会治安。

  七、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建国初期,县公安局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1949年 3月12日《关于调查宗教会帮迷信团体的
提纲》的通知,开展了社会调查。在此期间,根据东北公安部1949年4月5日《关于对反动封建
迷信会道门的重点调查内容的通知》的指示,县公安局重新整顿队伍,充实力量,历经 6个多
月的时间,共侦破与调查掌握“新世界母安局”(简称“母安局”)、一贯道、家礼教、中天道、
金丹道、大山道、混元道、大刀会、中庸道和金仙道等21种反动封建迷信会道门,其中,最为
反动的是“母安局”和“一贯道”。“母安局”头子杨贺年、刘吴氏和“一贯道”头子于守义
被逮捕。公安局根据这 2个反动会道门的罪恶活动,分别在城区和六区、七区召开群众大会,
揭露这两个会道门的反动性,讲明政策,动员道徒登记退道。共登记一贯道徒104人;“ 母安
局”信徒427人,其中女信徒418人。

  1983年 8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
支持与配合下,于同年 8月,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县公安局按照“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原则,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给予坚决打击。打击的主要对象,一是流氓团伙作案
分子;二是流窜做案分子;三是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
窃犯;四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
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五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
会道门分子;六是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是书写
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
帮”的残余分子。

  八、城镇交通管理

  县公安局从1955年开始,认真贯彻了中央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配合交通监理部门加
强了交通管理,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祸的,由公安局治安科(股)会同交通部门,及时赶赴
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过调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赔偿损失、
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据统计,1958年到1983年,全县共发生交通肇事172起(含2起沉船事故),
死亡65人,重伤103人,直接经济损失138 534元,在处理上,追究刑事责任27人,行政拘留23
人,罚款49人。交通肇事最多的是1970年和1975年。这 2年共发生交通肇事23起,占肇事总数
的18.2%,死亡6人,重伤20人,直接经济损失14 000元。有6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被行政拘留,
9人被罚款。交通肇事最少的是1971年、1978年和1979年,这3年每年发生交通事故各 1起,共
死亡2人,重伤4人。

  1984年,城乡交通管理交由县交通监理站、农机管理站分别管理。发生肇事,县公安局治
安科参与处理,不作统计。为加强自行车管理,1979年11月,县公安局建立自行车管理所,1984
年4月撤销,管理业务由治安警察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