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庆城县户口制度简易。仅在县城内建立人口花名册,每年只统计一、二次,农
村户口不做管理,没有正规的户口管理制度。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伪庆城县公署成立后,开
始建立户口制度,制定户口登记名册,在城乡发放户口本(又称民籍)和门牌,按保(村)编号,
城乡由村(街)公所民籍系管理。随着户口的建立,陆续开始发放居民证和国民手帐,用以控制
中国人民的自由活动。凡没发给身份证和居民证的人,都被视为不是“良民”纳入另册。
1946年县公安局登记1次户口,1948年2月又进行1次户口清查。在2次登记、清查的基础上,
1948年6月,根据东北公安总处颁发的《户口管理办法》和《为通知发给居民证应注意事项由》
的规定,县公安局先在城区第三街和第四区进行户口登记和发放居民证试点(城内)。1948年 7
月 8日,在全县铺开,城区由县公安局负责登记和发放,户口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并在城区
居民中发放了居民证,订了门牌。各区由区政府自行登记,登记花名册由政府保管。
建国后,县公安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修改颁发的《关于重点
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加强7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更更正)
户口管理,严格了户口办理手续与审批制度,控制了农转非人口,及时做好年人口统计上报,
为后来的三次人口普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城镇户口始终由局治安科和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
口,1981年11月前由公社管理,11月改由公社派出所管理。
1983年 8月,在全县矛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户籍管理工作对在全县开展社
会调查,摸清、控制和掌握重点人口、外来人口的活动情况,进行监控,打击现行犯、窝藏犯、
在逃犯、流窜犯,对从快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