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各地设立了检察厅机构,以达到其镇压人
民的目的。1939年9月1日,将庆城县兼司法农署主部改组为庆城区法院、区检察厅,隶属于绥
化地方法院、检察厅管辖。检察厅主要是办理警务科、警察署移交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审讯后
起诉法院查核判刑。
当时检察厅的机构设置有搜查课和庶务课。搜查课办理由警务科司法股和警察署搜查各种
政刑、案件移交到检察厅,经过检察官审讯后起诉到法院再进行判刑。庶务课办理检察厅的一
切工作和文件收发。1939年到1945年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兼职翻译、书记官、委
任官试补、庭吏各1人。
解放以后,1951年3月庆安县人民检察署建立起来,当时设检察长 1人,书记员1人。因为
是初建的组织,业务不熟练,工作未开展起来,后经上级组织决定,把检察署的全部业务移交
县公安局接替。检察署这一机构只设不到1年即自行撤销。1954年3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又重新建立起来。当时设
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书记员 1人。1968年检察院由军事管制小组接管,其工作由军事预审
股办理。
1978年10月恢复了庆安县人民检察院,12月检察院几大项业务开始分科管理。由此,检察
院的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相应增加,当时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内设机构有起诉科、批
捕科、信访科、法纪科、经济科、秘书科。1981年、1982年编制23人,1985年编制26人,分刑
检一科、刑检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告申诉科、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