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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三章 案件机构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民国2年(1913年)5月15日成立余庆审检所。审检所有帮审 1人,书记员1人,雇员1人,检
验员2人,承发吏2人,庭丁3人,杂役4人。民国3年5月审检所撤销,审检所从成立至撤销共讯
结刑事案142起,民事案64起,每月支出办公费白银39两。

  伪满康德5年(1938年),设立庆城区法院,受绥化地方法院领导。法院配有审判官1人,监
督书记官1人,书记宫4人,雇员2人,送达吏1人,杂役2人。法院内设5个课,刑事课承办刑事
案件,民事课受理民事案件,登记课负责登记产业,执行课负责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和传唤当
事人,庶务课管司法行政。

  1948年 8月,成立庆安县人民法院,归黑龙江省高等法院领导。审理案件依据人民政府颁
布的政策法令,业务由省法院领导,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当时人员编制5人,设院长1人,由
县长兼任。副院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警1人。

  1954年4月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院长1人。编制13人。内设刑事组承办刑事案件,民事
组审理民事案件,行政组负责司法行政,接待组负责民事收案和调解简易纠纷,有巡回法庭 2
处(丰乐、勤劳)。1956年撤销巡回法庭,案件由法院直接审理。

  1960年至1966年9月,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接待室,编制12人。

  1966年10月,法院被造反派夺权,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 3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保卫委
员会,内设审判组负责审判刑事案件。1968年 1月20日,政法机关被军事管制,原法院人员,
全部被送到军管学习班学习改造。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庆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内
设审判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1968年 7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改名保卫组,后又改名人民保卫部,
继续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6月军管结束,撤销保卫部。

  1973年7月恢复庆安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编制11人。

  1980年 1月法院增编达到22人,内设刑庭、民庭,撤销办公室改为秘书科,新建接待科。
1980年8月18日,建立2个人民法庭:庆安县民乐人民法庭,辖民乐、巨宝山、大罗镇、建民 4
个公社,庭址在民乐公社;庆安县平安人民法庭,辖平安、两利、丰田、发展、勤劳公社。庭
址在平安公社。1981年2月24日,建立庆安县柳河人民法庭。同年5月,按上级指示增设经济审
判庭。1982年4月法院编制增加到28人。1984年 8月4日,经上级批准,成立刑二庭,负责审理
刑事申诉案件。至1985年12月,法院内设机构有:秘书科、信访接待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
判庭、经济庭,下设民乐、平安2个法庭,编制增至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