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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审判

第二节 案件审判




  一、刑事案件审判

  1948年 8月建院起至1949年,为保卫土改成果,保卫人民政权,依照当时的政策法令,打
击了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民主政权的犯罪分子,共审结刑事案件217件,人犯229人。

  1950年至1955年按党中央发出的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以保卫“三反、五反”和“一化
三改”运动为重点,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共审结刑事案件1 366件(其中反革命22件),人犯1 411
人。

  1956年至1966年10月,以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审判程序试行公
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陪审员参加,约占审结案件的 20%左右。在此期间,县法院共审
结刑事案件987件,人犯1 010人,案件最少的1964年只有44件,人犯有47人。

  1966年10月至1973年 6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工作遭到破坏。取消了审判
程序,由军管小组审结刑事案件259起,人犯268人。

  1973年 7月,恢复庆安县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按照法院试行程序办案。为保证案件质量,
提出基层法院要件件核实证据,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凡处刑案件均报县委常委会审批,共审结
刑事案件321件,平均每年46件。

  1980年至1985年全国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案件有法可依,除法律规
定不许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开庭前 3天张贴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实行陪审制度,
县人民代表选出人民陪审员64人,还可临时邀请陪审员,给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可以委托律师
为其辩护,实行回避和合议制度。被告有上诉权,案件审批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1983年 8月
党中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要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以杀人、抢
劫、强奸、放火等7类犯罪为重点,1980年至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17件,其中7类案件占30%
多,平均每年审结86件,1983年按最高法院指示将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放权由县法院为
一审。

  二、民事案件审判

  庆安县人民法院从1949年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它是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依照政府颁
布的法令政策审理,审理案件的方式是由 1名审判员或书记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索取必
要的证言材料,然后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者即算结案,对调解无效者,由法院进行判决,对判
决不服的,上诉到省法院,省法院为终审判决。从1949年至196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 5 074件,
年平均结案 226件。在案件性质上,从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后,婚姻案件主要是离婚案件,
始终占首位,1950年审结民事案件368件,离婚案件占95%。1951年至1955年期间,民事纠纷多
发生在农村,案件多数是因牲畜买卖交换、损害赔偿、土地边界、个人债务等。1956年至1966
年期间,因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牲畜及土地等纠纷绝迹,婚姻纠纷占民事案件的 50%,其它则
为房屋、买卖、赔偿等案件。结案方式大部分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即为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案件一般年度不超过10件,而上诉的案件只有三、五件,上级法院多数结
论为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不准上诉。

  1967年至1973年 6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军管组只管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由基层、乡村自行解决。

  1973年7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至1982年9月,除婚姻案件执行《婚姻法》外,其它民事案
件,依政策法令为准绳,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安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出发,以调解方
式为主,贯彻最高法院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80年 8月,
县法院为便利群众诉讼,建立民乐和平安两个法庭,各派1名庭长和1名书记员,承办辖区民事
案件。1981年民事案件试行公开审理程序,从1973年至1982年共审结民事案件 1 477件,平均
年度审结147件。其中婚姻案件占第一位,赔偿案件占第二位,调解解决的占95%。

  1982年10月至1985年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案件执行新
婚姻法(1950年的旧法废止),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实行
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的方针之后,出现民事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1982年审结 275件,到
1985年增到412件,增长率为50%,其中离婚144件,赔偿99件,债务52件,3项合计为 295件,
超过1982年的总数,其中98%案件调解结案,调动了人民群众搞四化的积极性。

  三、经济案件审判

  庆安县人民法院自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这是为保证及时合法地审理经济案件,认真贯
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措施。审判程序按《民诉法》执行,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
案件逐年增多,1981年有2名审判员,审结案件9件,1982年至1985年共审结 186件,多数是购
销合同,平均年结案46件,案件的标的额少则千元,多达十几万元,有 95%的案件经调解解决,
判决的案件不超过5%。

  四、平反冤假错案

  1978年 7月根据党中央指示,在县委领导下,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反革命
和普通刑事案件,逐件进行复查。组成专门班子,历经一年半时间对全县判处的反革命案件51
件65人,经复查结果维持原定性质的只有1件1人,由原定反革命改为刑事犯罪的7件8人,刑罚
上由重刑改为轻刑;有43件56人属冤假错案,无罪予以平反。普通刑事案件共456件512人,经
复查的447件500人属冤假错案,先后予以平反。对无罪平反的被害者,按中央政策规定,政治
上恢复名誉,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安排,原来是干部或工人的恢复了公职,补发了工资。原属城
镇居民、农民,生活上给予经济补助,对农民生活补助费1项由县财政支付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