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前,庆安县未设司法行政机构。1948年建立县人民法院后,司法行政工作统由人民法
院代管。
1954年 3月22日,在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城乡各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民事纠纷
的调解工作。1956年 4月,建立县法律顾问处,工作由县兼管,有律师1人。1958年3月,法律
顾问处撤销。“文革”期间,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调解工作终止。1973年 8月,人民
调解组织重新建立起来。1979年9月,重新组建庆安县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工作仍由县人
民法院代管。
1980年 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
示报告》。规定在县级建立司法行政机关。10月建立县司法科。法律颐问处和人民调解组织由
司法科领导。1981年,在司法科领导下,配齐了18个公社的专职司法助理员。 6月,成立公证
处。1984年 4月司法科改为司法局,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1985年,在全县18个乡镇组
建了以司法助理员为负责人的司法办公室,招聘法律工作人员18人。本年末,司法局编制为10
人,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2人,兼职律师10人。人民调解组织577个,有调解人员4 07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