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抚、安置第一节 优抚 解放后,庆安县政府按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县内的烈军属、革
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了优抚工作,使他们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
一、群众优待
解放后到合作化以前,主要的优待方式是实行代耕制度,即群众给烈军属代耕。代耕方式
一是固定代耕制,二是包耕制,三是将军烈属代耕地租出,四是工资制。代耕制度基本上解决
了优抚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49年全县农村荣复转业退伍军人为849户,共4 669人,代
耕地4 223垧。
1956年庆安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随着农村个体经济发展为集体经济,农民收入改为
按劳动工分分配,群众优待形式也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工分制,即以全大队每人每年平均所得劳
动日为标准,凡烈军属的收入低于这个标准,不足部分由生产大队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叫优待
劳动日,从而保证了优待户的收入相当或略高于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1956年,政府对低于
当地中上等水平的优抚对象372户,共2 046人,优待劳动日折合现款73 658元。1975年优抚对
象1 168户,共6 735人,优待劳动日折合现款186 697元。1980年优抚对象994户, 5 143人,
优待劳动日折合现款241 250元。1981年全县优抚对象6 697人,优待工分折合现款 349 835元。
此外,对生活上发生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社队又无力扶助的,由国家给予临时性补助。1985
年城镇定期补助1万元,临时补助2.6万元;农村定期补助5.8万元,临时补助12.6万元。
二、国家抚恤
庆安县政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城乡牺牲或病故的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
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国家抚恤。1979年全县对优抚对象进行了一次普查登记,结果是:
全县烈军属152户236人,军属1 334户3 868人,在职残废军人96人,在乡村二等以上残废军人
82人。他们散居在城乡各地,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县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城镇优抚对
象,主要采取安置就业的办法。对城乡牺牲病故革命军人的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残废军
人定期定量补助(按月补助固定金额);并对他们在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或给予
临时补助。
庆安县1955年—1985年优抚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