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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

第二节 安置




  庆安县政府接收复员、退伍军人是从1950年开始的。为了做好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县政府
成立了退伍转业建设委员会。从民政、武装等有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复员、转业军
人的欢迎、接待、安置等项工作。1966年将上述组织改为“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并在
县民政科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并根据不同情
况妥善安排复员、退伍军人。

  一、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对原在农村参军的复员军人,除有专门技术特长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按行业归口安
置外,一般都安排到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对退伍军人中有技术特长的,社队也都给予照顾。对
身体较弱或患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少数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如住房
困难的,县乡政府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通过集体帮助,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回乡复员退伍
军人,他们中很多人在各条战线上做出了优异成绩。据1980年统计,全县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当
生产队长的175人,大队干部83人,公社干部67人。

   庆安县1950年一1985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单位:人



  为了充分发挥退伍军人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1984年共安置使用军地两用人才92人,其中有民办教师、村支部书记、村长、民兵连长和乡企
业的农业技术员等多人。庆安县政府于1985年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同哈尔滨市武装警
察一支队联合举办了训练班,定向培养了50人,开创了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凡是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职参军的,复员后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校参军的,原校准
其复学。在社会上参军的,凡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一定技术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按
行业对口归口包干安置,如安置确属困难的,则由上级统一调配给其他部门进行安置。

  对复员军人中一部分带病还乡人员,为使他们及时得到治疗,早日恢复健康,1958年县政
府在铁力镇西门外,建立复员军人疗养院1处,设床位60余张。1959年,接收入院55人,到1962
年,带病还乡的军人基本上都得到了入院治疗。

  1963年7月,这个疗养院与绥化复员军人疗养院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