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庆安县城乡大多实行包办买卖婚姻,不履行登记手续。建国后,废除了强迫、包
办、买卖婚姻的陋习,实行婚姻自主。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
建国初期婚姻登记是县民政部门的 1项事务,由县、乡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办理。凡是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和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
结婚证书。要求离婚的也要办理离婚手续。
1956年,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庆安县民政科不再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由各乡
(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民政科只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除乡镇民政人员代办婚姻登记外,根据黑民(80)21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黑龙江省
农垦干部学院和庆安县林业科分别由本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县民政部门经常对全县18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并为18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
此外,民政部门还经常对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对非法婚姻进行了清理,
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1985年庆安县婚姻登记情况为:准予结婚登记数为1 775对,其中初婚1 719对,申请登记
不准数117对,复婚数5对,离婚数63对,再婚数112人,其中男55人,女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