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殡葬管理
第三节 殡葬管理
60年代以前,庆安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殡葬事宜,未做统一管理。对死者,其家族一直
沿袭筑坟造墓的传统殡葬方式,由此占用了大量耕地。1967年6月1日,县政府拨款在县东北城
郊公墓附近,建筑1处火葬场。建筑面积6 500平方米,有办公室、火化室、火化炉、太平室、
骨灰存入室,均为砖瓦结构。为了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1976年7月7日成立殡葬管理所,对
殡葬事宜进行统一管理。
开始火葬场每年只火化三十几具尸体,为了逐步推行火葬,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
宣传教育,最初,划庆安镇和郊区 4个大队为火化区,由城镇逐步向农村发展。对距县城较远、
当时尚未推行火化的地区,普遍推行了土葬深埋,不留坟包。有条件的以生产队或自然屯为单
位在耕地内建立集体公墓。旧有的坟包平毁深埋或迁葬。
经过宣传教育和行政干预等一系列措施,城镇火化率迅速提高。1970年火化尸体为 115具,
1976年为296具。1980年统计全县迁坟深葬平坟包3万多个,1984年平坟包34 971个,起葬尸535
具,增加可耕地1 109亩;火化尸体1 612具。1985年全县火化尸体1 668具。
与此同时,积极宣传倡导节约办丧事,破除旧的封建迷信的陈规陋习,用开追悼会代替发
丧送葬,用献花圈代替焚香摆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