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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险

第三节 劳动保险




  1949年建国初,由庆安县工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初步规定了一些关于工人的生活福利
问题。1951年 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庆安县劳
动部门(当时由民政科专人负责)首先在地方国营制酒厂、铁木工厂、皮革厂、国营制油厂、制
米厂等企业共 549名职工中,经过申请、登记、批准,实行劳动保险。1958年国务院又公布了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国家机关的职工,普遍实行了
退休制度。1962年国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职工福利待遇”,在全县基层供销单位贯彻实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一度混乱,多数企业不按《条例》办事。县革命委员会曾一
度宣布取消职工的公费医疗,后被省革命委员会发现,才责令恢复。到1974年县劳动部门对各
企业劳动保险工作进行了整顿。通过举办培训班,重新学习政策,以及登记建卡,劳动保险工
作基本恢复了正常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政府劳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安置老、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到1985年,劳动保险和
职工福利等有关政策,得到了完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