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福利

第二节 福利




  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解决职工生活困难,除多次提高工资外,还不断采取措施,增加职
工的福利待遇。

  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庆安县对职工每人每年发给250斤煤,做为冬季取暖用。

  1954年 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在财政总费用中提取一部分基金做为福利费,做为职工家
属生活补助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提取 6分(工薪分),补助对象为工作人员
及其家属由于患病治疗、子女学习教育费用、家属来机关探亲返家路费和家属生育等生活方面
发生的困难,均可利用福利费补助。

  1956年根据省关于职工、干部发放冬季取暖费的更正规定,职工、干部可享受 6个月的取
暖费用,庆安县职工每年30元。

  同年,国家开始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集体所有制职工依照全民所有制职
工执行。工厂、企业的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

  1958年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标准又进行了调整。中央机关为职工工资总额
的1%,地方各级机关由省自行决定。庆安县提取工资总额的1%。

  1964年国务院财政部、内务部,对福利费提取标准又进行了 1次调整,县级机关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965年4月,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粮煤补贴(包括职工家属人数),每人每月 0.64元,
公社全民所有制职工只发给粮食补贴。

  1977年6月,省龙革发(1977)41号文件又将福利费提取标准由原工资总额 2.5%改为每人每
月1.5元,全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1.4元下拨,留存部分由省人事局集中掌握,统一使
用。

  1979年10月,国家发给固定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补贴。

  1983年,国家发给固定职工每人每年储菜款20元,洗理费每人2元。

  1984年10月,发放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

  1985年10月,国家发给固定职工洗理费每月增加 2元。此外,职工死亡,按照规定,发给
一定的丧葬补助费,并按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费。

  职工搬迁按规定发给搬迁费。国家对知识分子还予以高于一般职工的福利待遇,如教师享
有教龄津贴,班主任享有班主任津贴等。

  1985年庆安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总额 628.1万元。其中:离、退休退职费
298.2万元;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14.8万元;医疗卫生费149.1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贴10.7
万元;文化体育宣传费17.5万元;农副业生产补贴 2.2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17万元;集体福
利事业补贴费17.7万元;其他交通费、计划生育补贴10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