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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制度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合作医疗

  1963年,庆安县在巨宝山公社巨宝大队开展合作医疗试点,由社员自投部分资金,再由生
产队公益金中提取 25%,作为合作医疗资金,由大队卫生所统一管理使用。这种依靠集体力量
防病治病的方法当时很快被农民群众所接受。

  1969年,全县推广了巨宝山公社合作医疗的试点经验,并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医
生严格掌握用药原则,限量开药,对一般患者每个处方平均只开几角钱的药,抢救垂危病人时,
每个处方最多不超过30.00元。1973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发展到130个,1977年发展
到 176个大队。医疗费报销的比例各地有所不同,据1976年统计,买行医疗费用全部报销的有
101个生产大队;报销50%的有57个大队;报销30%的有5个大队;报销不足 30%的有13个大队。
由于合作医疗的资金有限,加之人们的思想觉悟尚未达到一定高度,逐渐出现了开人情方,医
疗经费使用不合理等问题,许多医疗单位的经费入不敷出。到1979年逐渐停办了一部分乡村合
作医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全县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随之消失。

  二、公费医疗

  庆安县从1950年1月7日开始对机关干部实行半费医疗。具体工作由卫生科健康委员会责。
1952年 8月24日,本县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国家行政机关、教育、卫生
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残疾军人等实行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国家有计划按指标划拨,平均每人每月 1.5元,集中掌握使用,到年末
统计,按干部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实报实销。1955年开始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控制贵重药
品的使用,采取对症开药,限制药量的方法。1970年县卫生科成立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负责全县公费医疗工作,县医院成立了公费医疗科,负责干部的公费医疗工作。对享受公
费医疗患者的用药管理,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出公费医疗经费限额和就诊单位,每人每月医药
费为2.5元,离退休干部和荣誉军人每月5元,对病情严重的住院病人,药费与床费全部报销。
本县不能确诊、医治的患者要到外地就医,必须有县级医院的证明书或诊断书,并经县公费医
疗办公室同意,医疗费方能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