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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品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庆安县药品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毒、麻、剧药品的管理。从1950年开始,本县加强了对毒、
麻、剧药品的管理工作,县行政科保健股对全县各个医院、诊所和药店的库存药品进行清查,
并对鸦片粉酊、吗啡片剂、可卡因针剂等麻醉药品登记造册、限制出售。欲购者必须持医生处
方,经保健股批准,对红矾、斑毛、巴豆、狼毒等剧毒中药,必须持乡、村政府的证明,经保
健股批准,才能售予。同时,保健股还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吸毒、贩毒活动,查出并
销毁了一批私人吸用、贩卖的毒品。

  1955年本县对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樟脑酊、麻黄素、安那加和巴比妥等剧型西药进行
登记注册,并限制出售,用者必须持医生处方,经县卫生科批准,才能限量售给。这一年对红
矾、巴豆等10种剧毒中药,取销了凭政府证明信购买的制度,经营单位凭中医处方出售,对售
出的药品要记录、统计。而复方樟脑酊、麻黄素等西药毒麻药品仍凭政府证明限量出售。

  1964年县卫生科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鸦片、吗啡之类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这类药品只限于
县医院和公社(乡)中心卫生院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毒麻药品使用制度。

  从1976年开始扩大麻醉药品使用单位的范围,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和17个乡卫生院,均
被批准可以使用鸦片、吗啡等麻醉药品。使用单位对毒麻药品、限制性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
执行专人、专柜、专锁、专处方、专帐的“五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