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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长公署关于加强地方警务的训令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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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长公署关于加强地方警务的训令




   黑龙江省长公署训令第九四五号

  令警务处、各县知事、呼伦善后督办、三道尹、各设治局

  现在江省地方胡匪充斥,抢案迭出,小则杀人越货,重则攻掠城池。前者庆城、兰西相继
失守,商民蹂躏,街市为虚。推原其故,端由警察之不能得力;警察不能得力,厥在警长之不
能尽职;警长不能尽职,尤在县知事之不能认真考核,以致废弛泄沓,虽拥有警察虚名,而实
际等于无有。各该警察所长平时在职,关于清查缉捕各职责,果能实心任事,清查户口,以清
盗源;简练警兵,以资捍卫;则小帮胡匪,无处窝留,即有大帮外至,亦无难悉歼丑类。本兼
省长临莅兹土,首在谋地方之戢安,自应严警长之考核。所有现在在职各该警察所长,应由各
县知事、各设治局一体详加考核,如有任事不力,或实系不能胜任者,应即由该县呈明撤换,
并即由该县知事遴选得力合格人员,呈请警务处委任。嗣后遇有所长缺出一律由县遴保。惟所
保人员,须由原保知事完全负责。倘有不能称职,并将原保知事一并惩处,以为滥保者戒。除
分令外,合令该遵照,赶将考核情形于一月内具报察夺。此令。

   省 长 吴俊升

   中华民国十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