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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拥军优属的指示

关于拥军优属的指示





  各区长、区政委:

  省决定旧历正月为拥军优属月,本县各区应发动拥军优属工作。暂决定如下的办法:

  1、 军属优待粮于年前一律发一次。一九四六年度一至三月份的,四、七、八区可由仓库
的公粮支付(按拥军条例规定三口每月六十斤,四口每月九十斤,一律发给谷子)一、二、三、
五、六等区,到县民政科支领,须按拥军条例手续办理。

  2、 年后各区长、区政委可率职员向特别有功的军属拜年,尤其对其父兄要表示特别的尊
重。

  3、 各地军属如家庭特别困难,如只有年迈的父母,或只有妻与幼小的子女,或光荣殉职
的遗孤,可进行一些慰劳,各送些烧柴、油、肉等礼物。

  4、 为了教育军属,听取些反映意见,可随时召开些小型的军属座谈会,无隔阂的互相交
换意见。

  5、 在宣传上要深入地讲解参军是光荣的,是保卫家乡、打倒反动派、消灭卖国贼蒋介石
向人民的进攻。尤其要表扬调出本县或在县大队部的战士。总之,我们要着重精神上的鼓励、
慰劳与尊敬他们,使军属在社会上有崇高的地位。

  关于各区执行拥军优属情况应向县做具体的报告

   县 长 赵树森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