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租减息的布告
关于减租减息的布告
庆安县政府布告第四六号
为布告事,查我东北同胞,在日本鬼子欺压下,过了十四年痛苦的日子。在这十四年中,
受害最大的是我们庄稼人。出粮谷,要劳工,拿官马,都是庄稼人。逼得庄稼人家破人亡,弄
得无衣无食,因而能种的土地,也多年荒撩,农村陷于破产。去年虽然因日本鬼子降服而不拿
“出荷”粮,但因工夫贵,官钱出的重,劳工出的多,到秋又遭水灾,收粮非常的少,钱法又
紧,粮价又贱,除了还饥荒以外,租种地的,多半无力交租。如果一定要按原数分粮交租,一
定有很多庄稼户就要出卖家产、房屋,牲口、农具等以还债。这样便会有更多能种的地荒撩下
去。为此,特颁布下列办法;
一、没收一切逃亡之大汉奸,、大特务之所有财产,作为政府之经费。其没收之土地,酌
情分给贫苦的农民。
二、实行减租减息
1、 本年雨水成灾,各区均呈歉收。特规定每垧地产额不足二石者,其租额免交。减少的
租子,或免除的租子,一律不记欠帐。已给了租的须退还(民国三十四年度)。
2、 每垧地产额打二石以上者,其应交之租额,应按原租额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
3、 原约定由佃户负担全部粮谷“出荷”,而不交租子者,仍按原约之规定,地主不得另
行收租。亦即农民应拿之“出荷”粮,归农民所有。
4、伪满时之一切欠租,应予免交,且须勾帐(民国三十三年及三十三年以前)。
5、 伪满时代租佃之土地,非经原地户之同意,不得改换佃户,或收回自种。以免佃户因
无地种,而无以为生。亦即佃户仍有租佃权。但佃户不欲耕种时,地主亦不得强迫之。
6、 今后地租,不准增租,且须减租(即二五减租),但地主垫办牲畜种籽者,可酌量增减
地租,一律于产粮后交纳。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预收地租,亦不得索取额外报酬。
7、 凡伪满时之借债关系,利息定为二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
二倍者,本利停付。但因种地、雇工、出官马、出劳工而借债的,不准迫其破产还债。
8、 凡孤寡老弱及无劳动力之小户,及抗日联军之家属出租之土地者,不受此减租办法的
限制。
三、开拓地依省政府之命令,按情况分给无地农民和贫苦之农民。
四、荒地可自由开垦,其主权归垦者所有。
以上所颁布之法令,仰我全体人民,遵行勿违。如有违犯上述法令者,可向本府控诉。同
胞们,没有庄稼人种地,就没有粮食;没有佃户种地,地主便收不到租子,得不到粮食。因此
必须减轻租子,庄稼人才有力种地。同时并使佃户有了固定的佃权,他们才能安心种地。土地
既不能遭到减薄,也才能多打粮食,而后地主才能有保证得到租子,人民才能有粮可吃,产量
也会增多,农村经济才能日见繁荣。此布。
县 长 赵树森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