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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口政策

第二节 人口政策




  1963年国家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口发展政策后,县人民委员会做出规定:凡响应
计划生育号召,实行晚婚和做节育、绝育手术的职工,给予休假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1974年,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 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联
合通知,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对不享受劳保待遇的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和城镇居民、农村
社员做节育手术的费用,一律在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中列支,即免费。

  1978年 2月18日,县革命委员会按省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
的规定》。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问隔四五年”。要求:已生一个孩子
的育龄妇女,要放置节育环,四五年后再生第二胎;已有两个孩子以上,年龄40岁以下的育龄
妇女,原则上要施行绝育手术;已生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妇女,怀孕者要做人工流产,月份大
的要动员中期引产。

  1980年6月1日,又提出“提高晚婚率、节育率、生育率和降低自然增长率”的三高一低的
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力争做到晚、稀、少生育。并规定“城镇男25岁,女23岁,农村男24岁,
女22岁以上二为晚婚。25周岁以上初产为晚育”。还制定了奖励独生子女政策,“发给独生子
女光荣证,一次性奖金 100元。实行社会保险单位的职工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年老退休时,男、
女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费5%”。

  1983年后,县政府多次重申“国家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 (含集体所有制企业、青年厂店
和个体营业户),以及城镇街道居民一律实行一对夫妇, 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社员确有实际
问题时,必须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准许生第二胎”。对“实行晚婚并领取《独生了女证》的
女职工,产假可延长半年。独生子女人托、入学、落户、升学、就业、调转工作均予以优先照
顾。对今后再超生者,实行征收 10%的多子女费,到14岁为止。产假期间不发产假工资,不记
工分,孩子入托、入园的保育费由个人支付。夫妇双方一年内不得评奖、评先进、提职、晋级
和转正。”

  上述人口发展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实施,10年间全县发放《独生子女证》 3.7万个,孩领证
率为65%;有9 386人受奖,金额达113.53万元;发放营养补助费(结扎、人流、引产手术)34.4
万元。在计划外超生的1.04万人中,有7 819人受罚,征收多子女费和非计划生育费382.9万元。

   街头计划生育宣传板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始于1963年。通过各种会议,举办知识讲座,放映幻灯、小报等形式,
针对群众中存在的“子孙满堂、多福多寿”“早娶媳妇早接替、早生儿子早得济”等陈旧观念,
提倡青年男女晚婚晚育,动员子女多的夫妇实行节育。全县印发宣传材料 2 300份,举办计划
生育图片、模型展览3次,受教育面2万人次。

  1974年以后,宣传口径“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四五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组
织群众联系家庭经济生活、母子健康、子女教育、民族命运、国家前途等开展对比算账教育活
动。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做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子”。随即,调动各
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两年间,城乡办黑板报980期,刊登稿件350篇,演出
文艺节目98场,印发宣传材料、标语、漫画3 500份。培训宣传、报告员7 240名,举办宣讲会、
报告会2 900场,有39万人次接受教育。

  1985年春节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计划生育为内容的大秧歌、文艺表演、幻灯等宣
传活动。还举办了群众性的以黑板报、创作、绘画、书法、摄影为宣传工具的比赛活动。评选
出板报66幅,摄影图片20张,书法20幅,稿件158篇,绘画2幅。有一幅作品在洛阳“全国美展”
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