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一、土地占有
清时,望奎区域土地占有形式为官田、旗田、民田 3种。官田是清王朝直接占有,旗田是
旗人所占有,民田乃汉人所占有的土地。辛亥革命以后土地占有发生了新变化。
土地占有构成是:公田和民田两种形式。民国6年(1917)统计,全县耕地总面积14.21万公
顷。其中:公田1 639公顷,占总面积1.15%,归县衙或集体所有,含学田、庙田用地等。民田
自耕地8.92万公顷,出租地4.22万公顷,菜园用地9 030公顷,归私人所有。耕地分布5 153户,
占总户数的27.9%。其中:6.7公顷以上的有894户,3.3公顷以上的有2 171户,2公顷以上的有
1 108户,0.7公顷以上的有220户,0.7公顷以下的有760户。
伪满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继续受到日伪统治者的保护。据伪康德 2年(1935)《望奎县事
情》记载,全县耕地总面积17.91万公顷。私人占有耕地分布在1.99万户,占总户数的64.3%。
其中:200公顷以上有 7户,100公顷以上有30户,50公顷以上有437户,30公顷以上的有1 094
户,20公顷以上有5 958户,7 公顷以上的有5 466户,6公顷以下6 887户。地主和富农占有大
量土地,南霸天齐克恭依恃权势,用各种手段攫取 2 000余公顷,靠出租土地和雇工剥削农民。
富裕中农和中农亦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在他们当中有自耕和出租两种形式, 占农村人口2/3
的贫农只占有少量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靠租种地主或富农的土地。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从
事简单再生产,有的做长工,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解放初期,全县有耕地 17.13万公顷。耕地占有构成为:占农村人口7.4%的地主,占有耕
地面积为61%;占农村人口3.5%的富农,占有耕地面积为12%:富裕中农和中农占农村人口的20%,
占有耕地面积为21%;占农村人口的69.1%的雇农和贫下中农,占有耕地为6%。其中:无地户占
61.9%,无房户占58.6%,无牲畜户占 65.4%。由于土地兼并,高度集中,封建剥削历史造成了
广大农民的破产,而沦为地主佃户的长工。
二、剥削形式
通肯段土地认垦前属私垦时期,没有合法权利。招垦后直接受官府压榨,索取荒价,变租
为赋,地主势力日强。辛亥革命后,大部分官地、旗地向民地转化。伴随土地高度集中,出现
了拥有数百公顷乃至上千公顷土地的大地主。一些内地不堪忍受封建压迫的贫苦农民逃荒到望
奎来求生,无钱垦荒,出卖劳力。地主、富农凭借占有的土地与其它生产资料对农民进行剥削。
望奎主要特点:地权高度集中,百公顷以上的地主,几乎每村都有。多以分佃制和租佃制形式
经营土地。土地所有者多数兼营商业和高利贷,构成地主、商人和高利贷“三位一体”,相互
依存,日趋强大。
(一)租地:
地主耕地租给无地农民,盘剥有定租、活租和对半租三种形式:
定租,将土地直接交与佃户耕种的租佃制,一般实行实物地租,不论天灾人祸,不管收成
好坏,佃户必须按定租缴纳。定租一般每垧地1.5石或 2石,租率大体占总收成的30—50%。租
粮品种多以高梁为标准,春立契约秋兑现,有时为换取短缺品种,加重了佃户租额负担,然而,
常年佃户优于串租户,租种多年不串地。
活租,土地所有者招户“耪青”,采取分益雇役制形式。根据向“耪青”户提供土地、耕
畜、种子、工具、住房等条件优劣,规定收获后,按收成比例分配产品。一般为 “四六”(农
民四成地主六成)或“倒四六”亦称里青外冒烟(地主不管饭)。
对半租,是耪青户出劳动力,地主出牛犋,收成各半。除此有以钱租地形式,多属种菜农
民。
(二)雇工
雇工是地主、富农剥削农民的直接手段。贫苦农民靠“扛活”或打零工出卖劳动力来维持
生计,其人数占农民总数的60%以上。地主采用劳金、劳金带地和劳金带粮3种形式。劳金有长
活(长工)、短活和日工之别。长活按11个月计算劳金,阴历正月十五上工,腊月十五下工;短
活(月工)一般为 6个月,或种地时上工,或铲地时上工,劳金随行就市;日工,多为贫苦农民
兼顾自耕,腾出身子临时做工,俗称“卖晴天”。
三、借贷
旧社会“农民头上三把刀、地租、扛活、借贷高”。农民生活陷于窘境。求借无门,不得
不向地主抬粮、借贷,贷款乃系高率,通常利息加一,还有加二和加三之说 (农民借地主高粱
一石,第一年利息加一石,第二年加二石或三石)。更有甚者, 利上加利(称驴打滚)。使许多
贫苦农民丧失负担能力,生活在苦难深渊,食不饱腹,衣不裹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