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开发与利用第一节 开发 土地开发之初,乃“旗领民垦”,膏腴之地争领不迭,硗薄之田弃之不耕,后改“旗民兼
星”。
据民国 8年(1919)《望奎县志》载“垦务缘起:望奎系海伦之南部,原放荒亦名为通肯段,
俗名稣拉荒。又以划井出放,名日:井子荒。本系前清封禁之围场,历经将军奏放,未准。延
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始奏准含通肯、克音、巴拜、柞树岗共叫段,同时出放。原以旗人生
计日蹙,姑准旗人承领。含有屯田实边之意。捆丈之先,按六里划井, 每井划为九区,每区4
方,共36方。惟按井田之法,中区划为屯基,每地1方45垧,附屯基宅园地5垧,共每方为50垧。
除屯基外,尚余20垧作为公田。以10垧办义学,以10垧办义仓,法至良,意至善。嗣为体恤旗
人计,按七扣收押租,每实地一垧收银7钱,每两收补平银3.3分,耗资银 2分,计一方50垧,
核收押租银 25.77两。旋以旗人,皆本省土著,向以游牧为生不谙耕种”。遂又奏准,“旗领
民垦”旗人缴纳押租,由官家招民代垦。开垦之第六年,民户与旗东,每实地一垧纳高粱谷豆
三色粮租一石。如旗东无力缴纳押租,准由民人代纳。均由官家发给双方执照,名曰:印契。
如土地荒芜,拖欠粮租,即撤佃另招;若代垦户无力耕垦,先尽原东接理。否则由代垦户,转
招地户旗东,到起租年限,照章缴纳火租。惟出放之际,先尽省城旗人承领,余则准放给外城
旗户。当由省城要人先自南段挨绥化就近,容易招户之处承领。先是因欠八旗官兵俸饷银数,
拨给荒地。按旗排井,每旗有十七八井,十五六井、十三四井不等。当将上四旗,拨于克音段。
如镶黄、正黄、正白、正红等旗,将下四旗拨于通肯段。如镶红、正蓝、镶蓝、镶白等旗。至
于恭、宽、信、敏、惠、乾、坤字等段地亩,省城要人承领,大半外城旗人,不过少沾余润而
已。省城设招垦局于绥化。初总办英智,在绥招垦半年,人民皆恐后米受粮租之累,并无承垦
者。后经总局总办穆精额,由省来绥到绥西十间房大成玉一带,榴集大户。谆谆劝谕,始有十
间房商户王国安,首先承垦十井,为之先导,嗣后,乃陆续招齐。光绪二十五年(1899)冬,设
通肯副都统衙门。初任副都统庆祺,衔有办理荒务之命,到任伊始,拟复丈通、克两段荒地。
因庚子乱争事,延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派协领常德为督勘,佐领托勇武、骁骑校西拉布为
会办,督饬各管界,界官按井捆丈。自春徂冬,方始竣事,通肯全段丈出浮多20余万垧。庆副
都统拟旗民一体兼招,而省城将军衙门严守定章,坚持挨荒续领,不准放给民户。双方争执不
下。至二十九年(1903)冬。始议决,仍照原章“旗领民垦”。惟不准原旗东续领,又杜绝包揽
大段,每名不得过 500垧。更派托勇武为总办,始出放焉。光绪三十一年,经督办全省垦务,
副都统程德全因旗人虽经承领,而民人因非己产,终怀观望,垦成无期。特为,速垦起见,奏
准变章。凡民人认垦之地,均准自行备价,一律变为民产。于是省城旗人及上下四旗原领之地,
皆由垦户,按照新章,每实地1垧,缴荒价银2.1两,又每银1两加收一五经费,每方共需银88.4
两。按原价之7钱而3倍之,故谓之 3倍价。至于恭、宽、信、敏、惠、乾、坤等字段,各东户
相认之六斗粮者,垦户原已代东缴过荒价一次,自不能与八旗之地相同。每实地 1垧,缴荒价
银1.4两,附加费同,但每方地,须找给原东银100两。如东户相认之 1石粮者,则听其便。遂
于绥化设垦务行局,专理收价及诉讼等事。各民人原为佃户者,今一跃而为原户,欢呼鼓舞,
应缴之价,异常勇跃,乐输备价,后二、三年即垦齐矣。
津贴地缘起:放荒时,经招垦行局划留,东至克音河,西至通肯河,南北十三四里不等。
留为后来安官设署时官兵恒产之用。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通肯设副都统衙门,遂将此项荒
地,拨给该衙门官兵,以为津贴。光绪二十七年(1901)冬,派佐领喜寿勘丈。因原留之地不敷
分拨,乃将右翼四旗另由巴、拜元字段拨留,即正黄、镶红;正红、镶蓝等旗足也。其左翼四
旗,即由此段划分每旗三佐,每佐分地两井。由东排起首,镶黄旗头佐、二佐、三佐,各南北
两井,次镶白、次正白、次正蓝。原分劈时,规定副都统10方,协领6方、佐领4方、防御 3方、
骁骑校及仓屯站官各两方,笔帖式、前锋、领催各1方半,甲兵各 1方。外有协领办公地各3方,
佐领各两方,又有差役、香火等名称,要以每佐按两井支配为准。定章不收荒价,由副都统衙
门发给大照,不准转卖。如私行转卖者,以违法论,升科年限与普通荒同。光绪二十八年(1902)
官兵皆认段分清小界,至二十九年、三十年始行开垦。三十二年即“旗变民产”。而此项津贴
地,亦随井荒,照章备价与民地无异矣。
荒地清丈:望奎荒地属于通肯段,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出放,二十八年复丈,三十一年
旗变民产。抵备价而复勘,皆无所谓清丈。嗣因各户认段开垦,先到者尽占膏腴,后来者挤入
洼甸,有力者所垦之数或较原领加倍,无力者所垦之数,照原领亏短甚多。诉讼繁琐,势难清
结。遂由海伦绅民等禀请清丈,以息讼事。而清租赋经省署拣派候补知府张樾为总办,海伦府
知府王彭为会办,设总局于海伦,设行局于望奎。将海伦全境荒地,挨次清丈,原领者不收丈
赞,丈出浮多,分等备价定章。每熟地1垧不折不扣价银6两;浮多生荒按七扣,上等荒每实地
1垧价银4.2两,中等荒每实地1垧价银3两,下等荒每实地1垧价银2.1两。现经按井分界,所有
拨归望奎之 100余井,共丈出浮多熟地12 113.43垧,浮多荒地85 114.19垧。清丈后,各户段
落,始有定一。
望奎镇街基清史: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经绅民肖士德等,公议出放为私立镇基。三十四
年经田成等,禀请海伦府知府辛天成,复行展放改归官办。设治以来已成富庶之区,嗣因建筑
衙署款项不足,经绅商议妥清丈基酌收公益费,以资补助。由财政厅清丈总局核准,委任邑绅
王德明为清丈员,于民国6年(1917)9月开绳挨次勘丈。
原放上等街基20 245.8丈方,放中等街基73 998.5丈方, 放下等街基143 621.1丈方。浮
多上等者407.5丈方,中等者2 283.5丈方,下等者6 397.5丈方。
展放东西宽175.05丈,南北长488.3丈。列入上等者17 445.3丈方, 列入中等者18 509.5
丈方,列入下等者40 629.8丈方。
圖大清系奎望
按展放之段,系附城基东面者。前经原领各户,以东街较短,逐将各人地段划出街道,附
于城基之次。前挖城壕时,已成该段栏入范围以内。惟各户所执者,仍系地照,并未经官家划
勘,另换执照。际此清丈之时,各户请求合并办理,缴销地照,另换街基新照以资世守。当经
核准,挨次丈拨,公家既不必出买地之款,各户亦不必交领地之价。惟分等纳公益赞而已。
以上原放续放共323 538.5丈方,学校公地 4 317丈方,县公署占地1 762.8丈方,警察派
出所公地2 911.5丈方,公园地2 704丈方,巡防营公地3 550丈方,原放未侪价地4 103.5丈方,
除街道胡同不计外342 887.3丈方。
古之“井田制”,是从夏代开始,经过商代、西周,一直到春秋末年才遭到破坏,大约延
续一千五六百年。所谓“井田”,就是长、宽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为百亩,以九块方
田为一“井”,井字田中心为公田。清政府准放通肯段荒,除效仿“井田”法外,按荒原逐段
行绳,测出经界,以长、宽各6华里之正方形为“井”(每华里180丈)。每井划分九区,每区划
为4个方,每方纵横各360弓,合毛荒45垧。每井为36平方华里,合毛荒1 620垧,每区为180垧。
中心区土地,按领外一方地拨宅地 5垧计算,余田20垧。为修义学、义仓皋地,归“井长”经
营,可自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