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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望奎县的土地管理大体经历了,解禁、出放、清丈、收归国有的几个重大变革时期。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望奎地域解禁,由招垦局勘丈出放,旗民领荒、拓垦,垦户有犁
一具准许领地4方,照章收荒价费。民国 6年(1917),土地管理垦户领荒第6年升科纳租,由设
治局经征处按统一地价,垧征大小租钱660文。

  建县后,管理手段改为按地等定地价。每垧熟地上等1 700吊,中等1 300吊,下等 800吊。
同时,每垧租地缴纳大豆、高粱和玉米3个品种的粮食,为2.2石。宅基地以平方米计算,2—6
吊不等。

  土地买卖,自由成交。民国18年(1929)开始清丈,省政府设清丈总局。县置清丈分局,按
《黑龙江省清丈章程》,对已升科和未升科、未出放的地亩,进行全面清丈。清丈则是“专以
增税源,清讼累为目的”。通过清丈耕地面积有很大增加。企县已垦熟地面积达 14.19万公顷。

  伪满时期,土地符理属伪县公署的地政股。买卖自由,耕地上等每垧100—140元,中等60
—100元,下等40—60元;镇基上等150元,中等80元,下等50元。1943年,日伪为加紧经济掠
夺,成立了地政科组织机构庞大,由日人平冈洋佑任科长,配3名股长,10名股级属官,2名委
任官试补,18名雇员。以及临时雇员等。清理土地资源,组织勘查队,逐村屯,逐地块丈量。
由蒐荷督励本部按耕地面积17.91万公顷布并“割当量”,即(催缴“出荷”粮的指数)。

  建国后,土地收归国有,限制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对于建设及其它项目用地,国家规定了
一系列的政策、办法。改变了乱占滥建的状况。

  1960年,县人委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管理、统
一市批制度。几占用耕地,经农业主管部门核查,县人委审批后,须缴纳土地征用费。1958年
到1962年,全县有126个单位征用470公顷耕地搞建设项目。其中:基建237公顷,副食用地233
公顷。1963年7月,复查发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和以挂钩协作等弊端。通江粮库征用10.66公
顷土地,用于基建只有 6.4公顷,余者种植蔬菜分给职工自食,部分参加集市贸易。群众要求
退还耕地,经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全县征用土地单位占用不合理的,退耕115.7公顷。

  1965年土地普查统计,全县总面积为22.8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16万公顷。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耕地面积
大量减少。1970年到1976年,全县占用耕地面积达1.14万公顷。其中:县直各单位占 118公顷,
公社事企业占 639.7公顷,大小队占用1.07万公顷(含学校、水利、场院和社员建房)。平均每
年减少耕地面积 1 632公顷,相当减少两个中上等火队。占耕地的形式有:占而不请,先占后
请;少请多占及私自交易等。县水泥厂、糠荃厂和罐头厂,私自和生产队协商,以每垧付一万
元并安排 3个劳动力的条件,长期占用菜田11公顷。由于占地单位不缴纳土地补偿费,面积得
不到核减,造成生产队替占地单位缴纳农业税,增加农民负担。

  1980年,县政府制定《望奎县土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原占而不请的部门和单位,必
须向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申请征用土地手续;对不应占而占,或多占少用的耕地,要退还生产
队耕种;对未付或少付给土地补偿费的,按规定付清土地补偿费。耕地每亩 100元,荒草地每
亩50元,菜地每亩150元。另缴土地垦复基金和开发基金,5 000元至 1.5万元。并在全县范围
内,开展土地管理使用政策和法令的宣传教育活动。1983年统计,全县乡村建房 3 696户,只
有 249户占用耕地70.9公顷,多数村屯按着《村屯建设规划》,采取了填空加街的办法,节约
耕地面积73.2公顷。

  1984年 5月16日,县政府发出《关于执行村屯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的决定》。重申建设用
地 5亩以内由县政府批准,20亩以内报请地区批准,21亩以上报清省政府批准的权限;建设用
地以先加空,后加街为原则;占用耕地征收垦复基金办法,村屯建设用地每平方米 2元,城区
建设用地每平方米3.5元。对宅基地范围规定,乡村民宅基地最多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镇最
多不得超过2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