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三章 税务
章下序
望奎县自光绪二十三年(1897)开垦以后,土地租税,分大租小租。民国 3年(1914)加收税
赋,改征银款,即将大小租名革除。总名地租,是为租赋之始。
清末税、租课分7种,杂税19种,杂捐19种。
民国税,租赋分6种,国家税22种,地方税18种。
伪满税捐,1934年税47种,捐 7种。到1944年仅国内税竟达34种。望奎县1927年每人平均
负担租税6.68元。1940年则上升为12.5元。到1943年增加到16.2元,三次增税,人均多增负担
一倍半。其中:直接税每人负担4.66元,间接税每人负担10.02元。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十分强调运用税收工具,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在对私改造完成以后,
税收工作受到了削弱,税种也越来越少,有的税该征未征。税制越简化越好,忽略了按客观经
济规律办事。1953年由15种修正为13种,1962年减到10种,到1972年简化合并为 7种,1984年
恢复到21种。望奎税收开征15种,它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和再分配原则。税收
不仅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成为合理调节企业收入,促进经济调整和发挥重要经
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