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税种 税率

第二节 税种 税率




  清末时的税目

  (一)租课

  大小租、杂租、荒价押租、街园基租、当课、烧课、斗秤课。

  (二)杂税

  酒税、烟税、油税、豆饼税、牲畜税、吉猪税、鱼税、鱼网税、木植税、山本税、粮税、
麻税、靛税、碱税、山货皮张税、牙帖税、契税、金税、煤税等。

  (三)杂捐

  警费垧捐、三费垧捐、百货一成捐、盐捐、卤硝捐、车捐、船捐、戏捐、妓捐、商捐、牲
畜捐、油榨捐、店捐、酒铺捐、碱锅捐、窑捐、山货捐、木排捐、柴炭捐等。

  民国时期税目

  (一)租赋

  地租、三费、经征费、街园基租、草甸租、田房契租。

  (二)国家税

  粮税、鱼税、山货皮张税、药材税、糖税、丝货税、靛碱税、麻税、木植税、豆饼税、油
税、皮硝税、鞭炮税、硝磺税、当帖税、斗秤税、屠宰税、油榨税、营业税、粮石销场税、烟
酒协款、牧畜税。

  (三)地方税

  车捐、船捐、盐捐、戏捐、妓捐、商捐、赌捐、二厘捐、官房捐、货床捐、窑捐、出境粮
捐、粮石一成捐、牲畜一成捐、田赋附加捐、游击队垧捐、白条猪税、木炭捐。

  大小租:民垦荒限期 5年升科。未升科前,每垧(10亩)年征租钱60文谓小租。升科后,每
垧(10亩)征租钱600文谓大租。而小租仍同时并纳,升科收租纳钱纳银听从民便。交钱每垧(10
亩)660文,交银每垧(10亩)2钱2分。征收期12月1日至次年6月底,逾期半月加征1/10罚款;一
个月加征2/10;一个半月加征3/10;超此限期之外加征4/10。

  杂租:分碱泡、草甸、晾网、柳条通各租课征收不一,自清丈升科后停纳。

  押租:放荒例收荒价,每垧(10亩)纳钱 1吊谓押租。其后另定地价放荒纳22吊,以及分等
收银。

  地租:民国 3年(1914)始定地租,每垧(10亩)平均征银1钱9分8厘。凡以银元缴纳每元按7
钱2分计算。一等地每垧(10亩)征银5角,二等地3角5分,三等地 2角。民国12年(1923)改定税
则,上等中等地每垧(10亩)征银元5角,下等地 3角,纳租给票为据,例收票钱200文。征收钱
款按纳租,每吊补收底钱20文,征收银款以库平银计算,照江平银每两补收3分2厘,另收火耗
银1分。

  经征费:原小租每垧(10亩)征60文,七成解省,三成做地方经征费。民国初收归正款,另
按额租多寡以地租、三费、两税,每百元征3元,名百三经征费。一等地1分5厘9,二等地1分5
厘,三等地9厘3毫。

  街园基租:放荒适中之地,为设治基础,是为街基。菜园、坟地是为园基。街基出放,划
留官道及官署基地外,视地等级酌定价目。街基租分两种:一为押租,即街基价出放征收一次;
一为年租,按年征收,园基不分等次。望奎县街基租有三,街基小租每丈方岁收20文,押租一
等每丈方 1吊,二等800文,三、四等600文,五等500文,六等400文;百杂市小租,既小卖摊
贩之地,每丈方按月收200文;民国15年(1926)改街基租一等每丈方征大洋1分2厘,二等7厘,
三等3厘,园基租每丈方7毫。

  草甸租:有按方,有按草场宽长大小,有以垧征收。望奎荒地开垦后升科地租。据民国18
年(1929)调查:县境升科地计13.52万公顷,年征大洋10.55万元。民国年间,望奎县征收局租
赋附收垧捐率:学费2吊,警费2.58吊,自治费1.4吊,垧捐乃是地方费随地租征收。

  契税:始于庚子以后,宣统元年(1909)五月整顿田房契税,买契每两征收9分,典契6分。
是年九月,照新章加征买税,典契每价百元征大洋 6元,典契征3元,契纸每张征大洋5角,契
照每张收洋5分。

  粮税:每石捐60文,由卖主纳。所收款以八成抵充俸饷,二成提充办公。运销外省复收出
境捐60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分细粮、粗粮两种征税。细粮每石240文,粗粮每石120文,均
由买主纳。卖主纳输货捐一成,以八成为正款,每吊随收100文,至此分粮税与粮捐。民国3年
(1914)改定税率每元征大洋1分1厘。民国15年(1926)改定则赋税,粮税照旧由买主纳,粮石一
成捐由卖主纳。出境粮捐每元征大洋2分2厘,由卖主纳。民国17年(1928)重厘定税则,分出产、
销场两税,出产税按价每元征大洋2分5厘,由卖主纳税后不再重征,出境捐亦行停止。

  鱼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与碱税同时开办,产鱼运往他处销售,按卖价每吊收税
64文。宣统二年(1910)改定税率每元征大洋1分1厘。民国15年(1926)改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
由买主缴纳。

  山货皮张税:征一吊收税72文。民国15年(1926)改定每元征大洋1角1分,由买主缴纳。如
物产由本主运销,即由运销人缴纳。

  药材税:从价每值一元收大洋1角1分。

  靛碱税:向为杂税每50公斤征靛捐100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经征卖价一吊税64 文,由
卖主报纳。碱,光绪三十一年(1905)始议征税,碱税分两种,土碱、面碱均按卖价每吊征收64
文,由贩运者报纳。民国15年(1926)改定税则,靛碱税按价每元征大洋7分,由买主缴纳。

  麻税:宣统二年(1910)按价每吊征36文,麻有线麻、苘麻、青麻。民国3年(1914) 改定按
价每元征大洋4分,由买主缴纳。

  油税:宣统二年(1910)按价每吊收税36文,由油房按月报纳。民国15年(1926)改定分类征
收,以50公斤为准,香油征大洋1.5元,豆油 1元,苏油8角,麻子油、三合油5角6分,均由制
造者缴纳。

  豆饼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禀请收税,每块收20文,十二月开征,由油房每月照
实登薄纳税。民国15年(1926)改定税则,每50公斤征大洋5分。

  皮硝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每50公斤征捐 400文,由贩运者完纳。民国15年(1926)改
税则征大洋1角,由贩运者纳。

  羊草税:征收起于光绪庚子以后,初试办无定章,光绪三十四年(1908)以后每羊草一普特,
征铜元一枚半。凡割草把头先勘划界址,树立标识,预估数量先缴半税。所割之草以75公斤为
一小墚,750公斤为一大墚,报局验明缴足税款,始准转运。

  鸡蛋税:按卖价每元征大洋5分,由贩运人缴纳。

  出境牛肉税:出境按价每元征大洋5分,由贩运者缴纳。

  猪羊肠税:按卖价每元征大洋5分,由贩卖者缴纳。

  粮石销场税:按卖价每元征大洋2分5厘。由买主缴纳。

  外省粮石税:征收率与销场税同。

  鞭炮税:洋鞭炮卖价银每元1角,广鞭炮银每元征2角。

  牲畜税:凡牛马驴骡猪羊按价每吊收税36文。民国 3年(1914)11月改税则按买价每元征大
洋4分由买主纳。另征一成捐,每元收大洋1分1厘,由卖主纳。

  硝磺税:火硝按价每元征洋1角1分,硫磺按价每元征洋5分。

  木植税:船桅杆、车辐条、油榨挺、水筲板、罗圈、车轴、车头、车辋、车辕、木锨、锅
盖、木叉、杓、锄杠、锨把、木棒锤、牛样子、马夹板等类,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由贩运
者纳。

  当帖税: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奏定每座岁收课银50两,由当商按春秋两季呈缴。民国
相沿每当铺领帖征库平银50两,无现银每两折大洋1.5元。

  斗秤课: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每斗秤岁课银5两。三十四年(1908)改征银3两。宣统二
年50公斤以下中秤免征。民国15年(1926)改定税则每斗秤岁征大洋 5元,由领用商户每年七月
缴纳。

  屠宰税:始自民国6年(1917)屠宰牛一头征大洋1元,猪一口征大洋3角,羊一只征大洋2角,
年节婚丧及自食免征。民国15年5月望奎招商包办牲畜税捐年额税大洋6万元,最低1.65万元,
附加军费3万元。屠宰税年额2万元,附加军费1.34万元。

  油榨捐:属复收榨捐,每具收银21元。民国15年(1926)油榨每具年征大洋10元。

  鱼网税:按卖价每吊抽36文。民国15年(1926),大网一合每季征大洋50元,小网一合每季
征20元。

  营业税:即商业牌照捐,旧执照换领新照及新开设商铺其捐率分3等15级,年分1、4、7、
10月4期缴纳捐款。民国17年(1928)4月规定:商号换领新营业执照按甲类1等1级20万元以上资
本纳捐40元,2级15万元以上纳35元,3级10万元以上纳30元,4级8万元以上纳25元,5级6万元
以上纳22.5元。2等1级5万元以上纳20元,2级4万元以上纳17.5元,3级3万元以上纳15元,4级
2万元以上纳12.5元,5级1万元以上纳10元,3等1级5 000元以上纳8元,2级3 000元以上纳6元,
3级1 000元以上纳4元,4级500元以上纳2.5元,5 级不足500元纳1元。办法施行后新开设之商
号请领执照按乙类1等1级资本同甲类,纳捐160元,2级纳140元,3级纳120元,4级纳100元,5
级纳90元。2等1级纳80元,2级纳70元,3级纳60元,4级纳50元,5级纳40元。3等1级纳32元,
2级纳24元,3级纳16元,4级纳10元,5级纳4元。

  菸酒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经征就场收税菸酒两项均按原价每吊征72文,三十四年酒
税改为出场统税。望奎全年生产酒56.8吨,征收税银1 249两,民国4年设立菸酒公卖局,改税
率黄菸每元收大洋1角1分,公卖费收1角2分,每户年均免税25公斤,菸草贩卖业年征大洋40元。
甲种小卖业年征16元,乙种年征8元,丙种年征4元。白酒、黄酒、杂酒税按市价每元收1角2分,
验单费2角。酒类贩卖业及甲乙丙3种小卖业税率与菸草同,酒类酿造225公斤年收大洋6 000元,
200公斤收5 864元,175公斤年收5 134元,150公斤年收4 400元,1 25公斤年收3 666元,100
公斤年收2 932元,75公斤年收2 200元,卷烟按销价5%征税。民国 6年改税则,酒、烟叶丝每
50公斤征洋2元。特许牌照税;专卖营业年征40元,零卖16元、8元、4元3种。

  漏税罚款:屠宰漏税应纳税额20倍,普通货物漏税,情节轻者按正税 1.2倍议罚。惟合正
税罚款不得超货物价值之半,违抗累犯情节重者,加重议罚合正税,罚款不得超货价全数。契
税自成契约日起6个月限,逾以两月为一期,第一期处应纳税纳1倍罚金。第二期处以 2倍罚金,
第三期处以3倍罚金。匿报1/10罚短纳税额1倍,之2罚2倍,之3 罚4倍,之 4罚8倍,之51以上
者罚短纳税额16倍者依所报税价收缴。

  地方税

  车捐:光绪三十一年(1905)订专章按套计算。民国15年(1926)另订规章,营业快马车每辆
征现洋12元,5套以上大车每辆征现洋3元,2、3、4套车每辆征2元,1套车征现洋1元,自用快
马车征现洋2元,铁轮、花轮、四轮、辂辂车、轿车只计套数,不分种类。外省4套以上大车,
每辆每次征大洋5角,3套以下大车,每辆每次征大洋3角,罚款有违章情事,按应缴捐额2倍处
罚。

  船捐:始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按桅征,按容量多寡征。民国15年另订专章。按船大小
征。大改球、大槽子征1元,牛船、桅船、七叶板征大洋5角,三叶板、对子、小脚船大洋 3角,
每开行一次征一道。

  盐捐:食盐向归商店售卖。光绪三十二年(1906),巡警需款甚巨,始筹一成捐由买主纳。
三十四年开办官盐局,宣统元年(1909)于盐价内每公斤抽收制钱 4文充警费。民国15年改税则
每百公斤征大洋8角。

  戏捐:按卖钱一吊收捐100文。

  妓捐:均属有妓馆,有妓捐。望奎分等抽收,一等每人每月江帖12吊,二等8吊,三等6吊。

  商捐:起于光绪三十二年,因创办警察开办商捐,其后有按每日额定警费收捐,有按商家
资本大小,货物卖价多少,分等抽收。

  除此有赌捐、货床捐、门头捐、澡塘捐、菜馆捐、营业捐、借贷捐、婚书捐、许可建筑费、
窑捐、鱼网捐、饭馆捐等。

  白条猪税:又名吉猪,即冻猪,光绪三十三年为720文,民国19年每口征大洋4角,由贩运
者缴纳。百货一成捐:小床、地摊及肩挑贸易(行商)免捐, 对开店卖杂货以额1%征收。民国3
年后,售额每元征一成捐1分1厘,附加捐7厘。

  印花税:民国6年(1917)10月21日发布印花税法。同年12月1朱公布实施细则,由各发行支
所认定商店及邮政信柜代卖税票。印花限定于销售额加帖,对经征官施行奖惩章程,以备增加
税收。民国4年,省分望奎征收局1 848元,实销1 275元。

  从1932年至1945年间,日伪从掠夺东北财富人手,以捐税为渠道,大肆搜刮,各种苛捐杂
税压在人民头上。从伪康德元年(1914)到 2年期间,施行第一次税政整理。对国税置于收益税
重点,消费税重点置于奢侈品上。对地方税以附加税为基干,配合杂捐等,先是出产粮石税、
木税、卷烟税,确立消费课税,统一营业税,此期间实施税目:

  盐税:分海盐税、杂盐税2种。田赋:分地租、三费、街基费、垧捐、赋照费6种。契税:
分买契税、租契税、契纸费、照费4种。出产粮石税:出产粮石税、豆饼税2种。

  出产税:出货皮张税、靛碱税、麻税、油税、皮硝税、羊草税、骨殖税、白条猪税、出境
牛肉税、猪羊肠税、鸡蛋税、鱼税12种。木石税:木税、木炭、石税 3种。营业税:营业税、
粮商营业税、钱业红利捐、当业红利捐、油榨捐、油坊捐、斗秤捐、菸酒牌照捐、鱼网捐 9种。
菸酒捐:菸税、菸公卖费、白酒税、黄酒税、酒公卖费、酒贩卖税、洋酒税、洋酒公卖费 8种。
统税:卷烟统税、棉纱统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 4种。还有印花税、牲畜税、屠宰税、粮捐
自治费。

  从伪康德3年(1936)到康德4年(1937),伪政权欲图建立长久税制,制定:商业登记税法、
三种统税法、地税法、契税法、国税征收法、租税犯处罚法、菸税法、印花税法、婚书发给原
则、禁烟特税法、暂行土地执照发行规则等。创设了国税附加税、以及国屋税、自由职业税、
勤劳所得税,正备收益税体系,创设不动产发录税、交易税,废止了木税及屠宰税。牲畜税划
归地方费,进而地方税采用附加税制。伪康德 5年以后,国内税依律定24种租税体系。做为收
益税,有勤劳所得税、自由职业税、营业税、法人营业税、出产粮石税、矿业税、禁烟特税、
地税等。做为消费税有酒税、卷烟税、菸税、棉纱及水泥统税、游兴饮食税。做为流通税有交
易税、印花税、各类登录税等。

  地方税,敌伪时期法律上称之为市县旗的赋课。伪大同年间概同民国时代,做为暂行措施
与沿袭,把重点放在课税方面。伪康德2年(1935)8月24日,公布地方税法,划分营业税,附加
捐及地方税规定。伪康德 3年(1936)划分房捐、户别捐及地方税规定,确立地方税的基础。这
样在县内,同时有国税和地方税存在,如下表:

伪满国内税体制



望奎县地方税体制



  伪康德10年(1943)前税率酒税:伪康德2年 7月29日以后,烧酒税率,酒粮成分50%以上制
造税,每石80元。

  未满50每石60元。黄酒每石50元。清凉饮料税为价格 35%。油脂税:大豆、苏子、麻子、
葵花籽从价7%,其他油脂15%。面粉统税从价10%。卖钱税:饮食店甲种60%,乙种30%。旅馆20%。
剧场、演艺,甲场30%,乙场50%。通行税:乘普通车船,每公里1等8厘,2等4厘,3等3厘。乘
急行车船或卧铺,课费20%。事业所得费:2 000元以下甲种8%,乙种7%,超过2 000元9%,3 000
元10%,5 000元11%,万元12%,2万元14%,5 万元16%,10万元18%,20万元20%,30万元22%。
资本所得税:盈利9%以下纳5%,10%以下纳6%,12%以下纳8%,超过12%纳 10%,资本利息纳10%,
其他所得纳 12%。勤劳所得税:所得金额100元以下纳1%,100元以上3%,200元上4%,400元上
6%,700元上10%。1 000元上15%。法人所得税:普通所得内国法人18%,外国法人23%,超过所
得资本金乘年率10%所算出金额纳15%。家屋税:税率为3%。出产粮石税:粗粮卖价0.5%,细粮
1%,油粮2.5%,大豆2%,附加税为正税率50%。禁烟特税:正税按罂粟栽培许可面积每亩每年4
元,附加税税率正税25%。大租:每垧课税5角1分,地租为3角5分7,经征为1分1,三费为1分4
厘3,山林游击9分3,自治费为3分3厘6,中学为1厘4。垧捐:4角5分8,后7角1分4。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实行三次增税。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1942年10月21日实行
第二次战时增税。1943年12月 1日第三次战时增税。“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地方所征国内
税13种属于消费税只有4种,流通税2种。而1944年伪满国内税竟达34种,其中:消费税12种,
流通税13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 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颁布到1984年税目税率,经过税
制改革后,国家实施工商税收有21种,除中外经营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盐税、
烧油特别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之外,望奎县开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
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等15种。

   望奎县工商税税率表
(1972年3月20日实行)



  续表一



  续表二



  原征税范围及税率是58年工商统一税率在执行中调整了税率,不包括统一税附加。

   望奎县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 (全额累进)


  全额累进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