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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民团体

第三节 农民团体




  一、民国和伪满时期的农会。农会组织建立于民国 6年(1917)5月1日,会费缴纳按地亩摊
派。农会权利操纵在地主阶级手里,系官办性质,地方官绅为了选举时,以法团名义占有一定
席位。其内部勾心斗角,会长被指控,乃司空见惯。

  民国12年(1923),四乡井长代表高仁富、张凤山、张凤翔、刘伯澜到省告会长李景昌“鱼
肉乡民,不负众望”,省长公署令望奎县查明。县呈文:“李会长被选任农会会长一年有余,
会中事务虽无所建树,亦未闻有显著劣迹。该会长因与一部分绅民意见不洽,业经呈请辞职,
会内事务移交副会长吴宽”,云云。民国15年(1926)会长王简书,冒收敲诈70万吊江帖,被撤
职究办。民国16年(1927)会长王德明,副会长孙长富,以盗卖枪支、贪污等罪被孙琇


查有其事,省令关押。民国17年(1928),冠以会长吴宽,副会长关文勃,伪造选票,违背农会
条例等由,会员派代表袁明琪赴省指控。县呈复:“伪造选票无从查考,选举时,得票多者因
事不能就职,经评议员等核议,欲再召集会员复举,碍会员等回村不易到齐,推举吴宽、关文
勃二人为正副会长,是为实此。”不了了之。

  伪满时期农会。后期将会长改为干事长,设文牍、庶务以及评议员13人。全县有土地者均
为会员,共计1 944名,会费由会员负担。

  二、解放后县区村农会。1946年 2月,成立农会组织,县农会置建国联合会内,由农民代
表会议产生,为委员制,任期不定,区农会设常委 5人(主任、组织、武装、生产、文教)。村
农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武装、分地、除奸、生产、文教等委员,下设农会小组,按生产互助和
劳动形式结合的原则编组。是代表雇农、贫农和中农利益的群众组织。1946年 7月以后,全县
128个行政村先后建立了农会,农会会员发展到5.65万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土改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公布的《土地法大纲》规定,各级农会为土改时期的合法执行机
关。望奎县委各级组织以农会组织为骨干,发动群众向地主阶级开展清算斗争。农会权利至高
无上,一切权利归农会,各级农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国后,随着土改运动胜利结束,农会组
织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农民协会的权力逐步为农业合作社取代。

  三、贫农协会。1964年,面上社教运动后,全县自上而下分县、公社、生产大队三级,成
立贫农协会(简称贫协),于1966年底撤销。

  1967年 8月,成立望奎县贫下中农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简称贫代会)。贫代会是全县贫下
中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会议闭幕期间,设立常务委员会,代行贫下中农代表会议的职权。
1973年又改称贫协,1980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