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53年 5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始筹备选举,至1954年2月选举结束。在村区普选基础上,于3月19日召
开了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十年动乱时期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即为合法行政机构,无选举
程序,统算做一届。

  1980年 5月17日至20日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并设立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的国家
权力机关,县人民政府是地方的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分别选举和任免。人大常委会职权任务有11项:①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③讨论决定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
工作的重大事项;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⑤监
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
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⑥改变和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应的决议;
⑦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决定代理人选;
⑧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办、委主任和科、局长的任免;⑨任免县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审判委员、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检察员;⑩县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补
选省代表出缺和撤换代表:⑩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会议上并选举出人大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委员。于1981年 8月,设立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内置人
秘组、科教组、法制组、经济组。是年11月27日,组改为科,隶属人大常委会。1984年 1月,
机构改革,科改为科教、法制和经济办公室,同时增设了人事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