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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县公署(政府)

第二章 民国 伪满县政权

第一节 民国县公署(政府)



  望奎原系海伦西南乡,民国5年(1916)9月20日,省公署批令暂行设局,派设治员到本境视
事,同时设承审员、管狱员佐理司法。

  民国 7年(1918)2月11日,望奎设治局改为县,以设治员严兆霖为代理县知事。3月23日设
望奎县公署。从海伦划出的119个井屯,分东、西、南、北四乡。县公署有承审员1人,下属书
记员1人,雇员2人,管狱员 1人。下设征收局、榷运局、电报局、邮政局、劝学所、警察所,
均任有局、所长1人,承上一级和县知事之命署理所管事务。后设2科(第一、二科),编制:有
2名主任科员,1名科员,1名技士,10名雇员。4局,即公安、教育、财政、建设局。民国18年
(1929)2月,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按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省政府任用,任期三
年。各科长由县长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报请民政厅备案。县政府雇用事务员
及书记,并设置政务警察,其名额由民政厅核定。县政府仍设第一、二科,公安、财务、建设、
教育等局,后又增设卫生局、土地局。同年6月,县政府增设秘书1人,又增设粮食管理局和社
会局。各局设1名局长外,共置科员214人。民国19年(1930)11月初,望奎以各公安分所顺序,
定名为一、二、三、四、五、六区。各区长经过考试合格,由民政厅委任。

  县政府负责召开县政会议,以县长、各科(局)长组成,并以县长为主席。县长认为必要时,
临时召集地方法团、士绅列席会议,咨询意见。每月开三次,每月1日、11日、21日下午2时至
4时,为开会时间。审议事项为县预决算、公债事项、公产处理、 公共事业之经营管理、县长
交议事项、会员提议事项。会议议案,以书面提出,其临时动议者,补其议案。

   民国望奎县历任知事(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