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自治会

第二节 自治会



  民国3年(1914)县知事公布地方自治制试行条例,规定为一级自治制。

  自治区域:区从县而划之,县之自治区域,设4至6区,分合议制自治区域及单独制自治区
域两种。

  自治机关:合议制自治区设区董1人,自治员 6至10人。区董由自治区选出3人,由县知事
委任。自治员则选出定额2倍之数,由县知事遴选充任,任期均为2年。自治员每年改选半数,
以抽签而定,任满后,再被选者,得任一次,连任期满一年后,不得再被选。自治会为自治区
之议决机关,由自治员组织之,会议时,以区董为议长。单独制自治区设区董 1人,无自治员,
区董兼有执行议决之权。

  自治事务:一、本区卫生、慈善、教育、交通及农、工、商等事项。二、依法令及监督官
署委托办理事项。

  民国8年(1919)9月8日公布县自治法。民国10年(1921)6月18日公布施行细则,同时颁布县
议会员选举规则。并规定县有县议会、参事会。县议会为自治议决机关,县参事会为执行机关。

  县自治事务:一、教育;二、交通、水利及其他土木工程;三、劝业及公共营业;四、卫
生及慈善事业;五、其他法令属于自治事务。

  望奎县自治会设会长1人,由县知事任之,设会董4人,议员任期三年。